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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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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7

1、混淆行为的认定: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具有特定性;具有误导性。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平竞争机会和对商品的选择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过错;行为人实施了强制交易行为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


3、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该行为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政府机关,包括政府机关所属部门;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上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的公平交易权和公平竞争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商业贿赂的行为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商业贿赂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目的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秘密的手段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5、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内容的不真实性;手段的欺骗性。


6、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确实存在;客观上,行为主体侵犯了他人商业秘密;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7、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认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经济优势滥用;主产品和搭售品互不相干;搭售行为足以给他人造成损害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特征以及反不正当竞争认定的相关知识。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是经营者,是违法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认定主要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目前包含范围有11种,上文中提到了对于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如果您还有什么困惑,建议您咨询365网站专业律师哦!






反不正当竞争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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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内容阐述? 禁止财物赠送等不正当手段 禁止合营者通过财物赠送等不正当手段腐蚀交易相对方人员,或利用权力影响交易决策,以获取商业机会或增强竞争力。
30浏览 2024-04-01
反不正当竞争可以判刑吗
在某些极端状况下,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触及到刑事处罚的红线。例如,采用商业贿赂以及商业机密侵权等不当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倘若由此引发了巨额经济损失或是其他严重情节,那么这些涉事人员将必须负担起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这样的刑事惩罚旨在严惩那些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确保形成一个公平合理且公正的商业运营环境。
0浏览 2024-09-25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
1.商业秩序领域:如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商业诽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2.市场秩序领域: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不良影响;3.企业间关系:禁止企业采取欺诈、恶意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4.消费者保护:禁止商家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不当比较等行为,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
47浏览 2024-09-21
我们是一家网络公司,发现被别人侵权,想以不正当竞争投诉对方,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反不正当竞争答辩模板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一、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答辩人前身为于1997年发起成立,2006年经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变更登记为“深圳电子控网络有限公司”,原公司股东冯强于2000年离开公司,并回原籍云南省昆明市成立了“昆明迅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经多年的经营和发展,答辩人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力和知名度,并多次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二、答辩人不构成不正竞争行为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答辩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答辩人自1996年开始使用“电子控”字号, “电子控”已经成为答辩人的知名的字号。尤其答辩人一直不变的在先使用,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经营者 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答辩人也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一答辩人并未在电子商务网站上使用被答辩人的商标。在网站首页上端使用的“电子控商城”字样是答辩人在成立以来便一直使用的字号并非被答辩人的商标。其二,答辩人在网站显著位置使用的是“电子控”三字的大写首字母DZK组合成的图形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三,答辩人的电子商务网站同网店制定了《用户行为管理规则》、《深圳电子控网络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商品发布管理规则》并签订了C2C业务服务合同对网店销售商品的质量和真伪有着严格的要求并进行形式审查,答辩人对被控侵权商品履行了审慎的义务,且答辩人并未收到被答辩人有关商品侵权的质疑信息。答辩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共同侵权的要件。 三、答辩人诉求赔偿损失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只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答辩人无任何证据证实答辩人存在违法行为,而且,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赔偿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四、被答辩人要求“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无法律依据 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 争法》均没规定“发布声明”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其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权利人可诉求不正当竞争者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本案答辩人无侵权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市场混乱,尤其没有给被答辩人的商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故不能支持其主张的“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民事责任。 综上,被答辩人所诉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此 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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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为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
2浏览 2024-09-29
您好律师,我有个亲戚做生意,要和人家竞争了,想知道不正当竞争案答辩状怎么写?谢谢!
[律师回复] 目前的不正当竞争案答辩状,可以这么写: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侵犯了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和装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是从事学校教育的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性质,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资格,答辩人是从事太阳能热水器生产销售的民营企业,和被答辩人不是一个行业领域,性质不同,不具有竞争关系,因此被答辩人以不正当竞争来主张权利被侵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被答辩人的清华已经注册为商标,从而丧失《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只能适用《商标法》保护; 被答辩人并不实际生产和销售太阳能集热器,何来的知名度一说?原告是教育单位,其提供的第三方太阳能热水器的生产情况跟本案毫无关联,且太阳能集热器和答辩人的太阳能热水器不是同一类产品。 答辩人诚信经营,用产品质量赢得客户,并无有被答辩人所述的“虚假宣传” 行为。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未侵犯被答辩人“清华”注册商标专用权,答辩人也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贵院查明事实后,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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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什么意思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显著的特征,是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即调整发生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
32浏览 2025-02-15
你好,不正当竞争危害社会我们要抵制,我想问问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2、 规制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 当然,反垄断法中也有一些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特别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例如禁止这种企业实施搭售行为或者价格歧视行为等。然而,反垄断法制止这些行为不是出于这些行为不公平或者不正当(当然这些行为是不公平或者不正当的),而是因为这些行为会加强行为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恶化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因此,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则只是针对那些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诚心回答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什么 这个问题,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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