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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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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1

1、混淆行为的认定: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具有特定性;具有误导性。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平竞争机会和对商品的选择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过错;行为人实施了强制交易行为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


3、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该行为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政府机关,包括政府机关所属部门;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上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的公平交易权和公平竞争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商业贿赂的行为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商业贿赂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目的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秘密的手段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5、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内容的不真实性;手段的欺骗性。


6、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确实存在;客观上,行为主体侵犯了他人商业秘密;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7、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认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经济优势滥用;主产品和搭售品互不相干;搭售行为足以给他人造成损害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特征以及反不正当竞争认定的相关知识。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是经营者,是违法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认定主要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目前包含范围有11种,上文中提到了对于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如果您还有什么困惑,建议您咨询365网站专业律师哦!






反不正当竞争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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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是什么?
在很早就出现了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通俗来讲就是违反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以及道德的竞争,而反不正当竞争就是反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从而避免这样的行为出现,建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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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员工家属与单位正常业务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虽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然而若满足如下特定情况,则可认为劳动关系已经成立:
首先,用人单位以及求职者须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自然人或法人主体资格。
其次,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法律设立并实施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的管理,并且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调配,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具有薪酬回报的工作任务。
最后,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必须构成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参考以下凭证:
第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
第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第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记录;
第四,考勤记录;
第五,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列举的
(一)、
(三)、
(四)项凭证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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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有哪些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有:1、混淆行为。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3、商业贿赂。4、侵犯商业秘密。5、低价倾销。6、不正当有奖销售。7、诋毁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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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正确处理办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屋的问题,我们提供以下几点解决方案供您参考:
首先,若开发商因为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延迟交房,则其有权利减轻甚至完全免除相关责任,但是必须及时告知购房者这一情况,并且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向他们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其次,如果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来免除自己的责任,那么购房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开发商所提出的免责条款进行质疑和反对,使之无效化;
再者,如果开发商是由于自身原因而导致延期交房,那么购房者有权依照购房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向开发商索取因逾期交房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
最后,如果开发商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购房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定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购房者的赔偿诉求,那么开发商必须严格按照判决结果履行义务,否则购房者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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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1、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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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什么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有:1、混淆行为。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3、商业贿赂。4、侵犯商业秘密。5、低价倾销。6、不正当有奖销售。7、诋毁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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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无法正常实习能办理延期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患有抑郁症的患者而言,依据其具体状况,确实有可能获得适当的休假安排。
通常来说,这个假期的时长为两周左右。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应由医生依据具体病情,建立全面而详实的病历档案,并出具相应的疾病诊断及休假证明。
请注意,不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各有差异,具体情况还需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了解。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要求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本诉撤诉反诉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实践中,原告撤销其主诉并不妨碍反诉程序的进行,作为案件主管机关的人民法院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此部分诉讼案件作出严肃认真的裁定,同意原告撤销此项诉讼。
然而,反诉部分仍需继续审理,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反诉具有自身独特的独立性,它本质上是一种诉讼行为,是由被告单方面提出的独立诉讼请求。
同时,反诉请求的提出亦须满足被告享有提起诉讼的合法权益,且需严格遵循起诉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反诉一旦被提起,便不会因主诉的撤销而自动消失,法院有权继续对反诉进行深入审查及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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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该怎么做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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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工伤补正材料超期后果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所在单位未于三十日内履行工伤申报之义务,则劳动者有权在接下来的一年期限内自行前往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申报。
然而,需明确的是,工伤的申请必须建立在该职工已被正式确认为工伤的基础之上。
所谓工伤,其核心要素在于且仅限于因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及场所,因工作因素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便是证明该受伤员工之所以遭受损害,系由于其正在执行或配合完成公司所分配的工作任务这一事实。
只有确认真正属于工伤范畴的情形下,才可进行后续的工伤申报手续。
具体而言,所需提交的材料大致包括: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职工本人撰写的申请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3.用以证明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劳动合同,若无此合同,亦可提供考勤记录或工作证件等替代性证据);
4.由医院出具的详细诊断病历以及住院病历。
对于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还须额外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
至于不幸离世的职工,则需提交死亡证明以供参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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