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依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只有人
民法院有权扣留和提取。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诉前诉中申请
诉讼保全,也可以在
执行程序中申请。一、申请诉讼保全,可以在诉前,也可以
诉讼过程中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同时提供
担保,经人民法院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予以扣留;二、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扣留住房公积金,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扣留提取条件的,裁定予以扣留,并进行提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
强制执行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
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
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此复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