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需要登记。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物权法》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押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未交付质物的,合同不生效。对此,《物权法》第212条明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我国规定,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质押资本金不能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其实股权发生变更以后,一些连带的债务债权责任人仍然需要外商投资者承担一部分的责任的,而且股权即使在质押期间,外商投资者仍然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是不会变动的,投资者不能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自己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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