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2.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行动建议: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不能在三个月审限内结案,一些案件有必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而许多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则显得完全没有必要或者转为普通程序明显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影响诉讼效率和诉讼成本。
2.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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