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公司的“下放”行为,应视为“变更
劳动合同”,应与您协商一致。另外,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即:您公司目前的情况已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提出“下放”,而您不同意的,公司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建议:您不应主动提出“解约”,而是不同意“下放”(变更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如公司不同意、单方
解除合同的,您再向公司提出补偿要求。关于赔偿:如您公司有足够的
证据证明其构成上述劳动合同法40条第3项规定,则补偿数额为N加1。2、如非您原因
解除劳动关系的,您可以申领
失业保险。3、如解除劳动关系前,您确有未休
年休假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您未休年休假
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