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变更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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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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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作地点属于合同法定内容,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公司无权单独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不能达成一致的,公司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权拒绝(救灾、抢险等临时性紧急情况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给予处罚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变更怎么处理

一、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变更怎么处理

工作地点属于合同法定内容,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公司无权单独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不能达成一致的,公司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经协商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救灾、抢险等临时性紧急情况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给予处罚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变更工作地点吗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主,同时应当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能否预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如果完全肯定,势必导致部分用人单位通过随意调整工作地点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完全否定,对一些工作性质特殊,确实需要经常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来说,对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可能会造成影响。因此,对本案争议焦点无论是完全肯定,还是完全否定,都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合理的做法应当是在肯定该种约定的同时,对该约定又给予必要的限制。

对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约定如何限制。首先,用人单位的工作性质是需要其经常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才能进行该约定,对不需要经常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及需要经常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中工作地点比较固定的劳动者不能进行该约定;其次,对该约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特别的说明;再次,即使符合前述两项规定,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必须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不能是其它目的。

工作地点变更,视为劳动合同变更了,劳动者可以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一般变更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变更了的内容按照变更后的执行,其它没有变更的内容按照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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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属于合同法定内容,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公司无权单独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不能达成一致的,公司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权拒绝(救灾、抢险等临时性紧急情况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给予处罚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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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变更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由此可见,工作地点作为合同必备条款,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小杨在北京一家机械加工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去年,该公司主营业务搬迁到了河北省沧州市。尽管新公司地址距其老家不远,可他已经把父母、妻子接到北京,并且分别找到了工作,其儿子也在北京读小学。如果现在再回去,家人就业就学等事情也不好安置。因此,他想继续留在北京工作。
针对小杨的要求,公司答复称: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根据生产和经营需要,甲方(公司)可以随时调整乙方(小杨)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安排。”因此,公司调整你的工作地点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你应当也必须服从。
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律师说,员工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如变更工作地点,应由双方协商一致。
在实践中,有不少企业认为,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需要与员工协商,但员工不同意的话,企业就容易陷入被动。因此,就想方设法通过劳动合同争取在调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方面的自主权。
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条款大体上可分两类。一类是精准型约定,如约定工作地点是北京市某区某街道某大厦。另一类是宽泛型约定,如把工作地点含糊地约定为北京市某区,或者全国。
而关于工作地点的变更,有的企业提出: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服从。这是比较温和的、有商量余地的合同约定条款。可有些企业则将这一条款约定为: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这是一种硬性的、强制性的约定,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
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司法裁判中的通常处理方法是: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已经在某实际工作地点进行工作的,该实际工作地点视为双方确定的具体工作地点。企业不得再以宽泛型的工作地点约定,再行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本案中,小杨与公司之间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的合同约定,突出强调的是“企业随时调整,员工应无条件服从”,恰恰符合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
据此,小杨可以明确拒绝公司的要求。如公司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予赔偿。
企业变更工作地点,应当弥补员工损失
现实中,涉及工作地点变更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像小杨遇到的情况,企业进行了整体搬迁。二是因企业所处行业性质。如建筑施工企业、影视公司等,其员工工作地点经常发生变动。张律师说,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不是企业单方变动工作地点。
企业搬迁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6条规定,企业首先应与员工就劳动合同变更问题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或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且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涉及到“三期”女工、正处于医疗期等情形的员工,企业不得按上述方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对于合同约定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的情况,张律师说,这样的约定,虽然具有合理性,但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滥用劳动合同的授权而任意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如调整工作地点时,企业需有具体的理由和证据来支持是否属于生产经营需要。
在调整或变更员工工作地点时,律师认为企业应考虑是否因此增加了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的难度或负担、对员工的生活是否造成影响、企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等。对于销售、导购、客服或售后服务等流动性较强的岗位,在约定工作地点时,除需参考上述意见外,比较妥善的做法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个具体的工作地点,并阐明日后需发生工作地点变动或调整的情形,让员工提前有个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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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变更工作地点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由此可见,工作地点作为合同必备条款,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小杨在北京一家机械加工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去年,该公司主营业务搬迁到了河北省沧州市。尽管新公司地址距其老家不远,可他已经把父母、妻子接到北京,并且分别找到了工作,其儿子也在北京读小学。如果现在再回去,家人就业就学等事情也不好安置。因此,他想继续留在北京工作。
针对小杨的要求,公司答复称: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根据生产和经营需要,甲方(公司)可以随时调整乙方(小杨)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安排。”因此,公司调整你的工作地点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你应当也必须服从。
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律师说,员工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如变更工作地点,应由双方协商一致。
在实践中,有不少企业认为,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需要与员工协商,但员工不同意的话,企业就容易陷入被动。因此,就想方设法通过劳动合同争取在调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方面的自主权。
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条款大体上可分两类。一类是精准型约定,如约定工作地点是北京市某区某街道某大厦。另一类是宽泛型约定,如把工作地点含糊地约定为北京市某区,或者全国。
而关于工作地点的变更,有的企业提出: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服从。这是比较温和的、有商量余地的合同约定条款。可有些企业则将这一条款约定为: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这是一种硬性的、强制性的约定,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
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司法裁判中的通常处理方法是: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已经在某实际工作地点进行工作的,该实际工作地点视为双方确定的具体工作地点。企业不得再以宽泛型的工作地点约定,再行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本案中,小杨与公司之间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的合同约定,突出强调的是“企业随时调整,员工应无条件服从”,恰恰符合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
据此,小杨可以明确拒绝公司的要求。如公司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予赔偿。
企业变更工作地点,应当弥补员工损失
现实中,涉及工作地点变更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像小杨遇到的情况,企业进行了整体搬迁。二是因企业所处行业性质。如建筑施工企业、影视公司等,其员工工作地点经常发生变动。张律师说,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不是企业单方变动工作地点。
企业搬迁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6条规定,企业首先应与员工就劳动合同变更问题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或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且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涉及到“三期”女工、正处于医疗期等情形的员工,企业不得按上述方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对于合同约定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的情况,张律师说,这样的约定,虽然具有合理性,但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滥用劳动合同的授权而任意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如调整工作地点时,企业需有具体的理由和证据来支持是否属于生产经营需要。
在调整或变更员工工作地点时,律师认为企业应考虑是否因此增加了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的难度或负担、对员工的生活是否造成影响、企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等。对于销售、导购、客服或售后服务等流动性较强的岗位,在约定工作地点时,除需参考上述意见外,比较妥善的做法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个具体的工作地点,并阐明日后需发生工作地点变动或调整的情形,让员工提前有个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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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合同变更的情形,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合同变更的情形 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二、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怎么办合同变更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过程。合同中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也适用于合同变更的情况。当事人在变更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对需要变更的内容达不成统一意见的情况。比如,甲方向乙方订购100台空调,交货期为5月30日。由于当年暑期提前到来,甲方提出要求交货期改为5月15日。但是乙方货源很紧张,经过双方反复协商,乙方仅答应根据当时的货源情况,尽量提前交货。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具体的交货期没有明确做出变更的约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推定为合同未变更。乙方未在5月15日交货,其行为不构成违约。为了减少在合同变更时可能发生的纠纷,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只需按照原有合同的规定履行即可,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变更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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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是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存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其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关系,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其变更当然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劳动合同允许变更,但不允许单方变更,任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在实践中,有此用人单位为达到变更劳动合同的目的,采取了许多变通的手段。如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的需要,决定采取公开考试的办法,对考试不通过的职工,一律另行安排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这种形式是否合法呢?我们认为,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不能变更。采取公开考试的办法似乎公平,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劳动者不具有约定力。用人单位对原合同仍应履行。
3、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变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变更劳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时,必须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应当指明对劳动合同的哪些条款作出变更,并应订明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生效日期,书面协议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条的这一规定,是为避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而产生劳动争议。
5、劳动合同的的变更也要及时进行。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无论是哪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都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和条件等。如果应该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没有及时变更,由于原订条款继续有效,往往使劳动合同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从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当事人一方得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应在对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答复,不得对对方的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因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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