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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86条解读: 订立的
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确认为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