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1、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也无履行意图,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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