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
借条不见了
收条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
欠条等
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
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
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
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
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
当事人应当对
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
举证责任。 所以在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
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