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当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情形发生时,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合并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合并、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作出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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