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
劳动者因
工伤事故受到
人身损害,按《
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
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
赔偿责任。因
工伤保险关系与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
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
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
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 在商业保险中
人身伤害允许双重
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
工伤,是由于
交通事故第三人的
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
民事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
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
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