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转包分包这在建筑工程里面是最常见的一种合作方法,但是,相关的法律制度当中对转包的正规操作流程是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的,发包方和承包方首先都要具备最基本的资质才行。作为建筑领域内的一些基层职工,很多时候只能听从于用人单位的安排,但工伤认定和工伤给职工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是有赔偿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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