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
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