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
劳动报酬。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必须提供
出资培训你的证明,如果不能证明的那这个服务期不成立,那你就不需要支付这个违约金。 假如说用人单位确实出资培训你了,而且也有证明,那如果你
辞职就必须承担这个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注意!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比如说岗前的培训,这样的培训是用人单位应该的,这样的培训不能约定服务期。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十二条就是指的服务期,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这里不包括岗前培训。 除了这两条之外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