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企业、其他,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负伤(含
职业病,以下简称“因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以下简称“因病”)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因工、因病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工伤职工
停工留薪期延长、辅助器具安装、旧伤复发的确认。政策依据:《
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
<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成劳鉴委[2005]1号)2005年3月4日《四川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第二条2004年12月6日
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