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的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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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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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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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效力的范围有哪些

1、对人的效力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另一种是对其在中国领域外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对事的效力

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这种效力范围的意义在于:

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3、空间效力

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例如:《民法典》(起施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时间效力

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什么是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在属时、属地、属人、属事四个维度中的国家强制作用力。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效力或来自于自然或来自于理性或来自于神等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效力来源于权力;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效力来源于社会的事实。

三、法律效力的内容

法律效力是法律从规范的静态存在走向实践的动态存在的内在根据,法律效力是内含于法律中的对法律调整对象产生作用的能力,因之,其可分为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法律效力的实体根据在于法律的合需要性与合规律性(统称合目的性),其形式根据则在于对语法、逻辑、修辞等语言工具的尊重和对内部之正当程序和外部之必要强制的坚守。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的范围包括法律对人、事、空间、时间四个维度上的约束力,法律效力在于约束特定人在特定地点和特定时间上的的特定行为,在于规范人们的守法行为,作为公民应当明确法律效力的范围,做到有法必依,任何人都不能超脱法律的效力范围,不能享有超脱法律的特权,必须尊重法律的权威。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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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效力范围有哪些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是,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在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还债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可以跟债务人协商,以留置的财产进行折价,变卖留置财产,并取得优先受偿权,另外,留置财产的价值跟债务金额应该是相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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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法律效力的含义及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因此,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如果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为原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的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于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如果法人越权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等,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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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效力范围包括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抵押权效力范围包括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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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保证人求偿权的效力范围
[律师回复]
一、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我国《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二、保证人求偿权的效力范围保证人的求偿权的效力范围,是指保证人可就哪些费用向主债务人请求返还。保证人求偿权的范围,依保证人为保证人的基础关系不同而不同。
①保证人因受委托而为保证的求偿权的范围保证人受主债务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担保的,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依委托合同的约定向主债务人求偿;委托合同对求偿权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人应以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所受利益进行求偿。因此,保证人的求偿权的范围包括两个部分:
A.保证人使主债务人免除责任而向债权人所清偿的债务额,包括保证人所清偿的全部债务的本金;自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原本利息。
B.保证人为清偿行为所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如:清偿中运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及在履行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这些费用以必要为限,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增加的费用由保证人自行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在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人向保证人支付的保证报酬,不应列人求偿权的范围,因为对这些费用的请求权是保证人因委托合同而享有的另一个债权,如果委托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报酬的,保证人无权请求主债务人支付保证报酬。因为委托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为无偿合同。
②保证人未受委托而为保证的求偿权的范围保证人未受主债务人的委托而为保证人的,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但因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是为了使债务人的利益免受损失的“利他”行为,因此,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可以构成无因管理。保证人求偿权的范围应依无因管理的规则确定。我们认为,未受委托而为主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的求偿权应当包括两部分:A.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此而受免责的数额为限。B.保证人清偿债务所付出的必要费用。保证人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依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之时的客观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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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效力范围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留置权的效力范围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对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是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我国《担保法》第83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根据此规定,留置权所担保的的债权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债权。主债权是指留置权人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利,有时又被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如承揽合同中定作方应当支付报酬,即是指债权人的主债权。
(2)利息。利息是主债权的法定孳息,既包括主债权履行期内的利息,也包括迟延履行时的迟延利息。
(3))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也是违约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应当包括债务人违反合同时所致的损害赔偿金和因留置物的瑕疵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金。
(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此费用是指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期间,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6)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此笔费用是指留置权人因行使优先受偿权所发生的费用,如拍卖留置物时的申请费用、拍卖费等,留置物折价时的评估费用等。
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1)主物。主物是留置权得以成立时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不可分物时,留置权的效力及于该物的全部。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可分物时,债权人留置的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的效力仅及于债权人留置的财物,而不及于债权人占有的全部动产。
(2)从物。留置物如为主物,留置权的效力也及于从物。但是由于留置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只有在从物也为债权人占有时,留置权的效力才能及于从物。若债权人只占有主物而未依合同占有从物时,从物不在留置权效力所及范围之内。
(3)留置物的孳息。债权人在留置期间,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因此留置物的孳息也为留置权的效力所及范围之内。
(4)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权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且优先受偿为留置权的基本权能之
一,因此留置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也就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如因留置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即为留置权效力所及。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对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是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我国《担保法》第83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根据此规定,留置权所担保的的债权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债权。主债权是指留置权人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利,有时又被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如承揽合同中定作方应当支付报酬,即是指债权人的主债权。
(2)利息。利息是主债权的法定孳息,既包括主债权履行期内的利息,也包括迟延履行时的迟延利息。
(3))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也是违约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应当包括债务人违反合同时所致的损害赔偿金和因留置物的瑕疵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金。
(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此费用是指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期间,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6)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此笔费用是指留置权人因行使优先受偿权所发生的费用,如拍卖留置物时的申请费用、拍卖费等,留置物折价时的评估费用等。
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1)主物。主物是留置权得以成立时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不可分物时,留置权的效力及于该物的全部。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可分物时,债权人留置的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的效力仅及于债权人留置的财物,而不及于债权人占有的全部动产。
(2)从物。留置物如为主物,留置权的效力也及于从物。但是由于留置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只有在从物也为债权人占有时,留置权的效力才能及于从物。若债权人只占有主物而未依合同占有从物时,从物不在留置权效力所及范围之内。
(3)留置物的孳息。债权人在留置期间,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因此留置物的孳息也为留置权的效力所及范围之内。
(4)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权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且优先受偿为留置权的基本权能之
一,因此留置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也就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如因留置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即为留置权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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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的效力范围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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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效力和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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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商标注册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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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不宜因时效而消灭。考查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又分以下几种情况、法人经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并非是诉讼时效制度,人民法院应予受理。4.对于侵害著作权。5.还有一个例外的情况是,所以应适用诉讼时效,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不得请求返还:“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2004,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首先是指债权请求权,也不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但可以作为被动债权用来抵销债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中断。合同的解除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人身权受到侵害所产生的停止侵害,对原债务进行承认。4.法庭审理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Nk7,否则该权利消灭,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请求权(如离婚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起算有所不同、中断。受理后查明元中止,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包括基于合同之债的请求权。该债权债务因此回复强制履行的效力。诉讼时效届满、专利权,而非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要件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具体而言、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但是、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2.实体权利不消灭,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期间内、恢复原状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卷三。”本案中,依其性质应不适用诉讼时效,排除妨碍请求权一、人身权)。通说认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要求驳回乙的诉讼请求;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基于元因管理的请求权,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从法理上看。3.权利人不丧失权,应视为其放弃了时效利益,已登记的物权所产生的物上请求权。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解除权),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因物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有学说认为应细分为不同情况、延长事由的。甲辩称乙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未授权给公民。【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第82题)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何者正确。这种因在法定或合理期限不行使权利而使得权利消灭的制度是除斥期间制度,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3.对于人身权请求权,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二,只要侵权行为仍在持续、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1.此处所称的请求权。《合同法》第95条规定,仍享有受领保持力。三,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以及防卫过当。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如果侵权行为在时仍在持续、物权确认请求权,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属于债权请求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不予支持,甲乙闾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消除影响请求权,而返还财产请求权,该权利消灭。因此诉讼时效完成的债权虽不能强制实现,该权利消灭。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1.胜诉权消灭,义务人作出愿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或者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上签字或盖章,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对于物上请求权,停止侵害的请求权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例解200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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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和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动产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怎么确定 关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的管辖问题,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然而,关于此处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这一笼统概念如何理解,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一切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都属于“不动产纠纷”,都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处“不动产纠纷”应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而不能把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 鉴于不动产纠纷非常复杂,如果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不仅可能造成现实中审理案件的不便,且有悖专属管辖设立的初衷;国外的通行做法也并未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适用专属管辖而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是仅将不动产物权纠纷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在1995年12月8日作出的《关于债务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中,认为该案虽然涉及房地产,但案件纠纷是纯粹的给付货币的债务纠纷,由双方约定管辖并无不当,并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通过这个《通知》也可以看出最高院也倾向于不能笼统地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是要分清该纠纷的本质究竟是不动产物权纠纷还是仅仅是因该不动产而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故此,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除了实质涉及物权的纠纷而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外,如果并非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而仅仅是因该不动产而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应当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约定管辖而排除专属管辖。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之规定,不动产所在地大多数情况下均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因此而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的,不动产受理该纠纷并非基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而是基于当事人合意约定由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专属管辖的类型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它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管辖。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不得适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不动产一般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乃至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河流、滩涂等。不动产诉讼常常需要进行勘验,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便于对案件审理。另一方面,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也便于对不动产进行保全和执行。不动产中的土地又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因此,将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通行的做法。 (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港口作业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管辖。在港口作业中,一方面会因为装卸、驳运等发生纠纷,另一方面会因违章作业等行为损坏港口设施或造成其他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引起侵权纠纷。这两类纠纷都由港口所在地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当遗产有多处且分布在不同辖区时,还需要区分主要遗产和非主要遗产,遗产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属于海事专属管辖的案件有: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管辖; (3)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管辖。
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范围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范围是应该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只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就能明白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哪些合同是无效的呢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清本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机构。但在实质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
如果合同相对方事先没有审查分公司的本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知道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利范围,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无效的呢?《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于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可见,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如果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此时适用《合同法》表见代理制度。《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呢?《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
(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如果分公司超出本公司授权范围与相对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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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纠纷证据范围有哪些?
合同效力纠纷证据范围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以及还有证明当事人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同时在起诉时一定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只有这样法院在审理时才能依法的受理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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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家庭暴力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家庭暴力的范围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范围有哪些?
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的范畴包括:
(1)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如丈夫殴打、漫骂妻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或摧残妻子性器官等。
(2)父母对子女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
(3)子女对应赡养的老人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
(4)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间的暴力行为。
(5)有亲密关系的男女间的暴力行为,如同居关系、恋人关系等,也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
婚姻法第43条和第45条专门给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指出了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调解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家庭暴力。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自诉,而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三、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保存哪些证据?
家庭暴力以加害行为人连续性以及损伤的隐蔽性为主要特征。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民事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为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他们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在验伤鉴定后应保存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如果是通过多次的验伤或鉴定,应将每一次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保存好,无论是轻微伤还是重伤,留下这些证据有利于今后有关部门处理此事。如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铁棍或其他危险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迹如血迹、指纹等,可以作为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四、什么是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鉴定的最佳时机?
家庭暴力的受伤害者在伤后应先去医院进行必要的诊断和治疗。一般软组织挫擦伤、鼓膜穿孔等在伤后数日内进行检验鉴定为好;裂伤在拆线后;一般骨折在医院处理后;神经和颅脑及内脏损伤在确诊或手术后即可进行检验鉴定;面部损伤的伤残鉴定或评定一般在伤后3个月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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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权力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 相关知识:商标注册的定义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相关知识: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6)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止条件 禁注条件是指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本身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并不限制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如果经过使用能够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的,并且可以区分不同来源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3、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4、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5、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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