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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界定为“离婚时”。对这一条的理解,应如何理解?是第一次离婚之时起算?那么之前的这类行为不算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吗?当然不是,笔者谈一下对该条时间界定的一点看法。
对“离婚时”应作扩大解释,即不限时间节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时限,涵盖了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无权擅自处理重大财产,如一方擅自处分即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故意隐瞒擅自处分较大额财产的行为,通常是非善意行为,均推定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律制裁的是“非法”、“拒不交出”、“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因此,不管系何时从事上述行为,只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要有企图非法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均视为转移隐匿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首先,这部分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配,而且作为分配给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一方。其次,另一方应得份额以其它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折抵。最后,其它共同财产不足以折抵的,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一方给予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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