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照《
物权法》第14条规定,此类房屋分割应分两种情况:婚前已经进行了
产权登记,则该
房屋产权归
购房人,属于
个人财产没有异议;婚后完成产权登记,那么,属于购房人婚后取得的
物权,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呢?我认为,属于购房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诚然,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产权确实是在婚后发生效力的,但是,这种登记应当理解为对购房人
婚前个人财产的公示和确认,因为,购房人用以购房的款项不是婚后取得,亦即,该部分价值并非购房人婚后所创造或新增收入;再者,婚前购房并支付全款,购房人已经完成了购房所应负担的全部义务,产权登记及
房产证办法是开发商和
行政机关的义务,不能因为第三人未能及时
履行义务而剥夺守约
人的权利,这也是
公平原则最起码的要求。注意,如果购房人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共有)名下,我认为可以视为赠与,则转化为
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