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据山东省经济社会生长和职工程度增长等环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考核,确定调解如下:
1、调解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1550元、13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1元、15.5元、13.9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2、月最低工资标准实用于整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实用于非整日制就业劳动者。
3、调解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6月1日起实行,鲁政字〔2015〕39号文件同时废止。
4、各地要增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本地重要媒体上宣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元、劳动者和民众广为相识。要进一步增强对用人单元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环境的监视查抄,对违背《最低工资规定》的举动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与2015年相比,2016年山东省企业工资的指导线数值有所下降,这主要是因为山东省2016年的整体经济是下行趋势,工资的增长要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工资指导线的增长幅度下降,并不是指工资下降,只是工资的增长相比以前有所减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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