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224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如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应经出租人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的合同,但是否认为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定的租赁合同必然无效的呢?
未经出租人明确否认承租人与次租人的转租行为的,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签定的租赁合同应当定性为“效力待定合同”。
如果经出租人追认的,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明确不追认的,转租人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人在六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给次承租人。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人享有六个月的撤销权,撤销权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即通过出租人在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作出是否同意转租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如果不同意承租人转租,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未作表示或明确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有效。所以,六个月内未经出租人追认的,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双方签订的转租合同为效力为待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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