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
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永远无
履行义务的可能,法院会
终结执行,
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
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
赡养费、
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
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
无力偿还借款,无
收入来源,又
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