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疗
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
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