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经营
承包合同是承包合同的一种,要关注双方主体是否适格。双方主体要适格。在与
承包股东签订承包合同时,有的公司以股东会的名义,或以
董事会的名义,或以发包股东的名义。不管是公司股东会,还是董事会,都不具有独立从事
民事行为的能力,自然不具有签订承包合同的资格。虽然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但法律没赋予其享有如国有企业“投资者”那样的发包权。因此,可参照《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发包公司与承包股东之间签订承包
经营合同,既可避免承包股东和发包股东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内容与股东权或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发生冲突而导致
合同无效,也有利于双方发生争议时通过
司法途径得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