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
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
工资,享受
劳动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和各地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1、参加了
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支付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期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高于本人工资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2、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
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