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仲裁法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
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
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其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和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
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及工作单位,申请人的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