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

3.6k浏览 帮助35人
专业服务 律师认证 退款保障
在线咨询,律师1对1沟通
最新修订 | 2024-02-28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以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八条 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餐饮、商贸等行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适应行业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


第九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时限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其中,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第十四条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不予受理决定中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事实依据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方式。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第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应按《条例》规定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由专人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任务: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限确认;


(三)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四)旧伤复发确认;


(五)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库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认为疾病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的,可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其伤残津贴应随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予以调整,具体标准分别按统筹地区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90%、80%相应增加。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护理依赖程度发给生活护理费。


第二十七条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第二十九条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第三十条 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


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未参保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对已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各地可参照本条一、二款及解决老工伤问题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保障其工伤待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4.6千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答? 125578人选择咨询律师
601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
一键咨询
  • 165****17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5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8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3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5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3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2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4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1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0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6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5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85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6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5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4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1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83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5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0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8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0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1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3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4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0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7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0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2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4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3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0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2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6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14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8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4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10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4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3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8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6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2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62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7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6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0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2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3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84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镇江152****9515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78****5565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56****76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为更好保障劳动人民的权利,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详细制定了劳动过程中出现工伤情况下,职工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改条例为员工和企业提供有效的行为准则,保障了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利,使大家有法可依,责任划分明确。详细内容律图为您解答。
10w+浏览
工伤赔偿
问题没解决?试试问律师吧~
精选本地好评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立即问律师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什么
各地区都会有职工受伤,也会需要工伤保险来为大家保障,山东出台的公平保障条例实施办法对于工伤保险的理赔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好多人并不了解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什么 ,可能根本没接触过工伤保险,也会很陌生,具体的保险实施办法包含的内容很多,详细的内容将在本文有所阐述。
10w+浏览
工伤赔偿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山东省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
获取专业解答,11w人正在咨询
山东省户口条例是什么?
山东省户口条例规定的内容主要就是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其中第1条明确的规定,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保护公民利益,所以制定本条例,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也应当按照条例当中的规定来履行户口登记的手续。
10w+浏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5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山东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总则是什么?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刑事拘留不是惩罚措施对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刑事拘留并非实质性的刑罚执行,其本质上乃是在展开刑事调查过程中,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采取的暂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旨在便于紧扣办案进程并有效防范潜在罪犯对社会安全构成进一步威胁。此种拘留期限通常在1至37日之间浮动,期满后将面临两种选择:释放当事人或者将其转为更为严格的逮捕或监视居住状态。相较之下,刑事处罚的严厉程度远超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不会留下案底记录,因此一般情况下不会对政治审查产生不利影响。
然而,刑事处罚则会留下永久性的案底。由于刑事拘留往往预示着可能会被判处刑罚,因此在这方面,刑事拘留的严重性显然超过了行政拘留。
至于司法拘留,其性质与行政拘留基本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律师的会见权限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严格遵循公检法司以及看守所对于会面制度的相关规定;
2、在会见过程中,严禁携带嫌疑犯、被告人和其家属或者其他关系人士参与其中;
3、律师有权利告知羁押中的受追诉者其亲人的现状,传达亲属朋友们的关爱关怀之情,但是坚决禁止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串联行为,包括说服原告串供,或者为犯罪嫌疑犯或者其亲属的串供活动提供非法中介服务;
4、面对受追诉者及其物品审查,坚决禁止将信件、货币、非许可物品等传递给关押中的嫌疑犯、被告人,并且严禁将各类通讯设备交予他们使用;
5、未获取并得到公检法司、看守所及关押中的嫌疑犯、被告人的明确授权,律师在会见关押中的嫌疑犯、被告人时,严禁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行为;
6、会谈的内容必须严格限制在律师有权了解的信息范围内,以及受追诉者有权获得的法律援助范畴之内,对于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情况,律师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受追诉者透露任何与其无关的案卷资料;
7、律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威胁、诱导、欺骗受追诉者违背事实真相,改变其陈述内容;
8、若律师在会见关押中的嫌疑犯时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则必须事先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
9、律师对于其所掌握的案情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不得向受追诉者透露任何其无权知晓的案卷材料。
法律依据: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传递违禁物品;
(二)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三)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
(四)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五)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安心问
服务承诺
专业服务
18W+认证律师,年普法人次15亿+,律图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认证
该律师已经过平台身份认证及执业资格等严格审核,确保律师真实且专业,可放心委托!
退款保障
律图全程保障您的消费权益,律师未服务将自动退款至支付账户。
用户真实评价
  • 律师人很好,回答仔细,给了比较好的建议,以后有需要还会来律图咨询的!
    152****7679
  • 很感谢律师给到的意见,也让我们知道怎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的权利!
    134****2743
  • 律师非常负责,为我一一解答我不懂的问题,非常感谢!
    135****4416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