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好能证明
劳动关系的
证据到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
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或者拖欠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的,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
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
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