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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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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5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煤炭工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应当自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本单位公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政府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依法给予的补贴;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登记的业务范围,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业务范围跨行业的,按照用人单位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所属行业费率档次内,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难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储备金的提取比例,根据统筹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发生重大事故工伤保险费用占工伤保险总费用的比例确定,一般不超过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20%。储备金滚存结余总额不应超过当年基金应征缴总额的30%。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 中央驻晋和省直用人单位的职工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的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报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伤害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应当依法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鉴定和确认: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四)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五)旧伤复发的确认;


(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事项。


第十八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鉴定: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三)工伤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再次鉴定的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或者复查鉴定结论复印件。


第二十条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用人单位派人陪护。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按月支付陪护费。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以复查鉴定结论为依据,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经复查鉴定,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伤残津贴以复查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护理费以复查鉴定结论作出前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


第二十三条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因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调整时间和幅度参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进行。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年发生工伤的,经办机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其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经办机构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本人工资的,以本人工资为基数;难以确定本人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第二十八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九条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三十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聘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聘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人事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充参保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二)编造住院、康复、配置辅助器具事实,制作虚假病历、档案的;


(三)将不符合基金支付的药品或者诊疗、康复服务、配置伤残辅助器具项目纳入基金结算的;


(四)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工伤保险基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 6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同时废止。

山西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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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了解2023山西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1、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2、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3、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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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改判多久判决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危险驾驶这一犯罪行为,一般会判处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拘役期,同时附加罚金作为惩罚。
具体来说,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激烈的比赛或追赶,情节严重者,或是在道路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者,均将受到拘役的刑罚,且必须依法缴纳罚金。
此外,若有以上列举的违法行为,同时还涉及到其它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则应按照处罚严厉程度更高的规定来判定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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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不判刑可以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行为人确属触犯了危险驾驶罪的规范,然而情节显著轻微,所带来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则获准许免除刑事处罚。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而无需判处刑罚的案例,同样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但在具体处理方式上,可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训诫或责令其作出书面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或者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会有哪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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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危险驾驶罪名的行为主要有:
首先是在道路上进行追逐竞驶,且情节已经达到了恶劣程度的行径;
其次是在酒精含量检测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第三类则是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是旅客运输的过程中,严重超出额定载客量抑或是车辆行驶速度;
最后则是超越相关规则范畴,运输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危险化学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调查和起诉工作均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并且依法将案件提交至公安机关所在区域或者县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通常情况下会被判处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拘役的期限通常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若与其他犯罪行为合并处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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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最重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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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最高量刑标准,参照交通肇事罪制订,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凡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人,若是出现如下任一情况者,将被依法判处拘役,并且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
(一)实施追求速度的竞驾行为,情节极为恶劣者;
(二)酗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规操作者;
(三)私自进行校车服务或搭载乘客,乘员超出额定范围,或者行车速度超越规定最高值;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人。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如果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应按照前述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若存在前述两项违法行为,同时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的,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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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核定?
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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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危险驾驶罪量刑四个月能判缓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会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其中缓刑制度是一种相对宽松的替代性判决方式,其应用需严格遵循相关法规与司法解释设定的条件。具体而言,符合以下几点要求者,可考虑给予缓刑处理:
1、被判刑人员所犯之罪应为拘役或有期徒刑,且刑期在三年以下;
2、通过对其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以及其认罪悔过态度进行综合评估,判断其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以确保其不再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
3、被判刑人员不得属于累犯,亦不能担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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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不起诉会坐牢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案件中,并不必定需要服刑入狱。倘若相关被告人满足缓刑适用标准,那么便无需面临监狱生活的困扰。具体而言,若经法院判定犯下危险驾驶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罚的情况下,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过之意、不再具备再度实施犯罪的风险,且审判机关认为宣告缓刑对于被告人居住社区生态环境无明显负面效应时,可依法予以缓刑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可以免除矫正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倘若涉案人员被指控犯有危险驾驶罪行,若其犯罪行为程度轻微,并无需进行刑法制裁的,司法机关可能会作出免除其刑事处罚的决定。
然而,若涉嫌危险驾驶罪行的涉案人员已经超过了刑事追诉期则可视为该犯罪行为已过法定诉讼时效;或是犯罪嫌疑人已经离世;
再者是犯罪行为情节极其微小且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等等,这些情况之下,司法机关都有权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若涉案人员所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构成犯罪,但其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司法机关也可考虑给予其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对于那些犯罪行为程度轻微,无需进行刑法制裁的涉案人员,司法机关可以选择免除其刑事处罚,但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训诫或责令其写下悔过书、公开道歉、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甚至可以由相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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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危险驾驶罪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解析:
危险驾驶罪主要涵盖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行为人在追逐竞赛中表现恶劣;
其次是行为人酗酒并进行机动车驾驶;
再次是行为人在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过程当中,严重超出额定承载人数或是超过规定速度运行;
最后还包括行为人在危险化学物质运输方面违反相关安全管理法规,危及公共安全的活动。以下为危险驾驶罪可能面临加重处罚的具体情况:
第一种是存在严重超员、超载或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照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第二种是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等特殊路段上进行驾驶;
第三种是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
第四种是驾驶载有乘客的运营机动车;
第五种是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
第六种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200毫克以上;
第七种是曾经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以及其他可以被视为加重处罚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道路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确界定,所谓“道路”,既涵盖了普通的公路以及城区路段,又包含那些虽然处在特定机构及组织管理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自由通行的区域,诸如广袤的广场、宽敞的公共停车场地等等,这些皆被视为供广大民众共同使用的通行场所。而危险驾驶罪则特指在上述道路环境中,驾驶机动车进行追逐竞赛,且情节恶劣者;以及在酒精作用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此外,还包括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的过程中,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量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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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被认定犯有“危险驾驶”罪名者,其将面临一定时间的拘留惩罚。具体而言,该处罚措施被定义为拘役,时间范围为自一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以下。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当行为人故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因此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对公共和私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时,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而如果行为人在肇事之后选择逃避责任或是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则可能被宣判三年以上直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此外,若行为人在逃跑过程中致使他人死亡,那么其将面临最高可达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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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危险驾驶罪的侵害对象为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我国依据有关法律典章,对于在道路上驾驭机动车的行为,赋予以下几种情形以刑事处罚权:
首先,如果出现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情况;
其次,涉及到醉酒驾驶机动车;
再次,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因其超载行为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量,或者未遵循规定速度行驶;
最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及公共安全。对于机动车所有者和管理者,若对上述第三种和第四种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则应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若存在前两种行为,并且与其他犯罪行为同时发生,那么将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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