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违建的处理一般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进行
处罚管理,村民发现有
违章建筑的,向村委、地方人民政府、国土局、城管等部门举报都是可以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实施以下
行政处罚:1、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可以并处罚款;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