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可以转让。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
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
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