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发生所谓“
工伤”,首先其受伤的情形须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此时才会产生是否可认定工伤、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 现行的法律
法规对于这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出现伤害时,容易引发争议。 一种观点是持否定态度,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
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劳务关系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也明确要求
工伤认定必须提供存在
劳动关系的证明,而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因此是不能做工伤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