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特种设备合同转让

1.8k浏览 帮助17人
专业服务 律师认证 退款保障
在线咨询,律师1对1沟通
最新修订 | 2024-02-2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第三节 经营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一条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第五十九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六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第六十五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十六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六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一条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第七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十三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的收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像电梯和其他大型游乐设施等,在运行的时候,必须要保证其安全性,因为这些设备的安全性没得到保障出现问题引发的事故比较严重,所以我国对此类设备的安全管理方面,设立了专门的法律,对于违反规定的都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合同转让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3万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答? 125486人选择咨询律师
602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特种设备合同转让
一键咨询
  • 140****74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5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7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8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7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3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5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4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1****53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3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7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7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3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1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8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4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1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0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1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6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6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7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4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60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6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1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4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2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0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7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1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02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52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40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4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5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4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5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2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80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18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0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3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8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8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5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8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28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4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7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常州177****5489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52****6910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35****688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是怎样的?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0w+浏览
行政类
问题没解决?试试问律师吧~
精选本地好评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立即问律师
设备技术转让合同怎么写?
设备技术转让合同一般是需要包括项目的名称、转让单位、受让单位、国内外运用该项技术的情况和经济效益、甲方的义务、乙方的义务、转让技术的验收标准与验收方式、乙方的违约责任等。如果在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10w+浏览
合同事务
转业军人离婚财财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事宜需由夫妻二人先行协商解决;
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法院依据财产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保障子女、女性以及未有过失一方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公平合理的裁决。
其次,针对现役军人的离婚问题,除了须遵循上述关于财产分配的规定之外,还需要遵守以下特殊原则:
1、军人因执行任务而获得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以及医药生活补助费均属个人财产范畴。
在离婚诉讼中,应当明确认定这些财产归军人个人所有。
2、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军人离婚的案件过程中,如涉及到将发放给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进行分割的问题,应当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的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得出的结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十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16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第三节经营;第四节使用。第三章检验、检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债权转让平台如何运作
[律师回复] 解析:
1.传统债权人让渡模式:
在这类模型中,首先,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签署的商品或服务采购协议进而获取到一份债权;
随后,由于某些特定的资金需求,债权人会选择将这一债权整体或者局部地让渡至在线贷款平台上的众多投资者手中。
在此过程中,原始债权并非通过在线贷款平台产生,平台仅仅作为债权让渡的信息传递渠道发挥着媒介的作用。
2.投资人转化模式:
投资人债权转化模式则是指在线贷款平台的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债权项目,有偿转售给平台中的其他投资者以便实现债权价值的套现。
具体操作时,原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会在自己的债权到期前再次通过该平台将相应债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从而脱离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与此同时,接受这些转售债权的投资者将加入到新的借贷债权债务关系中,扮演出借方的角色,继续承担相关义务并享有相应权益。
在此类模式下,原始债权以及债权的转让均通过在线贷款平台完成,平台在其中充当着信息传递的中介角色。
3.专业放贷人模式:
在传统债权人让渡模式的基础上,我们引入了一个名为“专业放贷人”的新角色。
专业放贷人通常由在线贷款平台或与其合作的机构所熟知且能够实际掌控的某位或几位自然人担任,甚至可能包括与平台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例如平台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45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
获取专业解答,11w人正在咨询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流程是,当事人需要带着相关的资料先提出申请;然后行政机关会进行审核资料,在资料符合的情况下会进行受理,行政机关会做出受理的通知;最后行政机关进行收费办理。
10w+浏览
行政类
互欧但是警察只让我赔钱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未达到轻微伤害程度的情况下,按照民事赔偿程序,通常需要通过以下步骤来妥善处理:
首先,会尝试通过协商方式或交由公安机关介入调解以寻求问题的解决途径。
若经努力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共识,可考虑发起诉讼,并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交通费用以及误工费用等各项开支。
在我国的人体损害评估标准中,将损伤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三个级别。
若受害者所受的损伤尚未达到轻微伤的程度,便可视作此事件的情节较为轻微,不至于构成刑事犯罪。
然而,若此类事件确实给某一方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警方有责任组织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一旦协议达成,如若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始终未能履行协议规定,另一方可依据协议内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被打之后的应对措施,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1.在案发现场附近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当地的民警将会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2.务必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并全力配合警方完成相关问询笔录;
3.寻找人证:
即现场目击者,他们能够提供有关打人过程的重要信息;
4.获取物证:
对受伤部位进行详细检查,或调取监控录像作为辅助证据;
5.在具备上述证据的基础上,派出所通常会通知双方先行进行调解,共同商定赔偿事宜;
6.若其中任何一方不愿接受调解条件,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双方只需积极应诉即可,最终的赔偿金额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591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个人受贿罪定罪标准有几种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受贿罪的量刑档次具体分为四种情况,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予以罚金;
处以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判决罚金或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同时判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甚至还可能被判定为无期徒刑,并附加没收个人所有财产,或是判处死刑,同时罚没个人全部财产。
具体的量刑标准将由受害者所获得的贿赂金额以及相关案件细节进行综合评定后得出。
如果犯罪分子能够主动交代罪行,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并且积极退还赃款,那么法院将会给予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480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债权转让的特征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债权转让的特征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洗钱罪针对哪几种犯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洗钱犯罪的范畴,主要涵盖以下几种类型:
即掩饰、隐瞒毒品犯罪;
涉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实施恐怖活动犯罪;
涉及走私犯罪;
以及在贪污贿赂案件中涉嫌洗钱行为;
甚至还包括可能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破坏的犯罪以及广为人知的金融诈骗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洗钱被定义为将非法所得资金转变为看似合法的形式,进而掩盖其真实及原始来源,从而使这部分资金得以合法化运作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54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首套房资料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预约该项服务时,请您备妥以下相关材料:
(1)若为亲自办理,则需要您(或者夫妻中另一位)携带有本人身份信息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作为一个家庭单位,年龄在18周岁至70周岁之间且需要进行查询的成员,必须由其本人亲自前往现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需代理,则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正过的授权委托书;
(3)除此之外,还需准备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在进行查询时,请您务必携带以下相关材料:
(1)身份证件:
包括男方(无论是否单身)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以及女方(无论是否单身)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2)户口簿:
包括男方(无论是否单身)的户口簿主页与个人页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以及女方(无论是否单身)的户口簿主页与个人页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3)对于集体户口的情况,需要开具户籍证明,并将其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带齐;
如果有未成年子女,还需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4)结婚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5)对于单身人士(丧偶、离婚或未婚),需要向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并获取单身证明,并将其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带齐。
查询业务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夫妻之间可以互相代理,但其他人员不可代理,只需夫妻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前来即可办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在进行房改房交易要交土地出让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房改房而言,其所占用的土地通常是以划拨的方式获取而来,因此在购买此类房屋时,必须确保拥有完全的产权方能进行交易。
然而,为了能够获得完整的产权,购买者需要补缴一定数额的土地出让金。
关于这部分费用的具体金额计算方法为:
按照成交时的市场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一进行缴纳,即:
当年的建造成本价格乘以建筑面积再乘以百分之一来得出。
更为详细地说,所谓的“当年的建造成本价格”,主要是指该房产首次进入市场实际销售的那一年,政府发布的房改房的建造成本价格。
当房改房在经过上市出售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其产权性质便与普通商品房的产权无异。
至于土地出让金,它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也就是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或者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又或者是原本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以及投资等行为,按照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安心问
服务承诺
专业服务
18W+认证律师,年普法人次15亿+,律图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认证
该律师已经过平台身份认证及执业资格等严格审核,确保律师真实且专业,可放心委托!
退款保障
律图全程保障您的消费权益,律师未服务将自动退款至支付账户。
用户真实评价
  • 律图的律师专业性强,诚恳真挚,问题真正得到了解决。回复问题较快,是我网上咨询遇到的最好的平台和律师。
    137****1079
  • 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很慌乱,还好有你们给予帮助和指点!
    183****5928
  • 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很慌乱,还好有你们给予帮助和指点!
    158****5808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