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力分三种: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 一般一级到四级伤残为完全丧失劳动力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内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般五级到六级伤残为大部分丧失劳动力。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 一般七级到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力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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