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
试用期的
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