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与非试用期一样,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张三即属于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而且张三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故应认定张三系因工负伤。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公司没有与张三签订劳动合同,也属违法行为,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更是于法无据。由此可见,职工的工伤待遇应从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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