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合同法》可知
劳动合同终止后,经双方
协商一致,还可重新订立
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 1、劳动合同未明确
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调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最低标准。 2、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
劳动条件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而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作为
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 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的,应提前30日开具《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职工本人一个
月工资的
补偿金,视为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4、员工若患有
职业病或其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规定的
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订合同。 5、员工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其要求续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不想续订合同,但未能与员工办理
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
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续订
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双方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7、企业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无论期限多少,都不得约定
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