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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高空坠物条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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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1
需要看造成的伤害来定。小区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二、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第三,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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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多危险?后果有多严重?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2、工伤认定书。3、医疗终结证明或者医生诊断证明。4、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5、被鉴定人一寸彩照。6、其他,比如CT照片以及报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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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担保物权实现时间有何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所谓的担保期限,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担保人保证期限。
若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有对此做出详细约定的,理应遵照明确规定执行;
倘若未做具体约定,则需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担保期限也就是保证期间,通常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期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若债权人未能对债务人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然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而言,若其与债权人并未就保证期间达成共识,那么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若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并未向保证人提出相关要求,那么保证人便可免除保证责任。
此外,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存在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时,保证期间应当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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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拒绝高空坠物减少高空坠物?
1、避免自然力造成坠物。在大风暴雨天气及时关窗,收好可能因风大刮落的物品如晾晒的衣服,阳台的花盆等。2、经常检查空调室外机、外飘窗、防盗网等设施,到一定年限后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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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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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高空坠物伤人是什么罪
高空坠物伤人的这种情况涉嫌高空抛物罪,但前提条件是所谓的高空坠物是人为从高空中抛掷物品,构成高空抛物罪的,应该对犯罪嫌疑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同时犯罪嫌疑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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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设立用益物权与设立债权两者的原始宗旨和目标是截然不同的。
设立用益物权的最终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和实现物的实际使用价值;
而设立债权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以及以此为核心展开的各种商业活动。
其次,它们之间在权利性质上也存在显著差异:
相较之下,用益物权往往属于具备独立性优势的主权利范畴,而担保物权则大多表现为附随于其他权力之上的从权利。
再次,讨论到标的物的话题,不难发现用益物权往往以不动产权属作为其基本标的物,而不是像债权那样可以涵盖各类财产权益。
至于客体价值形态如何变化这一关键议题,我们可以看到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动会对其产生直接和实质性的影响,然而对于担保物权而言,价值形态的变化似乎并未对其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
最后,关于权利的存续期间问题,用益物权仅在物权关系被解除或者终止之后,方能归于消亡。
当权利人成功获得用益物权之后,便可依法对标的物实施使用和收益等相关行为;
而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却无法在设定权利之后立刻实现该项权利,必须等待所担保的债权已经达到清偿期限并且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物权人才有权行使变价受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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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受伤比较严重可以立案吗
高空坠物受伤比较严重是可以立案的。只要有人重伤或者是伤亡的情况下都是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会进行立案侦查。高空坠物的举证是由被告进行举证,证明自己跟高空坠物没有关系,证明不了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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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信用卡逾期未还款后果很严重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信用卡逾期未偿还所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如下: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信用卡逾期将会产生最低还款额部分的滞纳金,比例高达5%;
同时,所有逾期账单均将按照日利率为0.05%进行全额罚息,并且以月度为周期,分批次进行复利计息。
其次,如果持卡人未能如期归还欠款,其个人信用纪录将会被中央银行的信用信息系统收录,逾期记录也将被记录在用户的个人信用报告中,长达五年时间;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逾期数额巨大,且持续三个月以上,将会对未来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及信用卡申请等方面造成严重影响,从而给持卡人的未来信贷生活带来极大困扰。
再次,若持卡人未能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银行将会通过电话进行催收,若经过两次以上催收仍然未能得到有效解决,该笔欠款将直接交由专业催收机构处理;
而对于那些依然坚持拒绝还款的持卡人,银行将会采取冻结信用卡措施,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之中;
直至持卡人完全偿还欠款为止,银行才会自动解除信用卡冻结状态。
最后,如果持卡人的逾期行为较为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当逾期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银行将有权向持卡人提起诉讼,指控其涉嫌信用卡欺诈及恶意透支罪名,法院亦将依法强制执行。
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若持卡人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将面临民事或刑事责任的追究。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
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
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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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高空坠物,高空坠物是什么意思
高空坠物一般是指从高处丢弃或者抛掷杂物的行为。高空坠物是一种很危险的动作,往往会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受损,因而对于高空抛物之人,也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过,在实际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下,除非是可以证明自己并不是侵权人,否则的话可能的侵权人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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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需要赔偿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进行装饰装修,当合同解除之时,倘若双方对于已经形成附和状态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方式并未作出明确约定,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据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做出裁决:
首先,如果是由于出租人违反了合同条款而导致合同被解除,那么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剩余租赁期限内装饰装修所产生的残值损失,此种诉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若是因为承租人自身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被解除,那么承租人向出租人索要剩余租赁期限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请求则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但是,如果出租人愿意接受并使用这些装饰装修,那么出租人应当在合理的利用价值范围内给予适当的补偿;
再次,如果是由于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被解除,那么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如果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双方的原因而导致合同被解除,那么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共同分担。
除上述情况外,如有其他特殊规定,则应适用该等规定。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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