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13个月本人
工资 八级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 注: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宜兴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4.73岁)与解除、终止
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 七级1年1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八级1年0.8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九级1年0.4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十级1年0.2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
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