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来说,由于其期限不固定,所以,当事人双方均可随时终止合同。只不过为了照顾承租人的利益及租赁合同的特点,一般也都要求终止合同的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一个宽限期。
(二)定期租赁
定期租赁有明确的租赁期限,对此法律一般都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租赁期要缩减到法定最高期限以内。我国《合同法》也规定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视为不定期租赁,按照不定期租赁的规则来确定。当然,租赁合同超过20年,当事人可以续定合同,只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续租的期限仍不得超过20年。续租并非另外签订一个新的租赁合同,而是对原来合同期限的延长。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不仅延长了期限,而且还改变了后来合同的内容,那么将其视为另一个合同也不存在问题。如果合同的内容保持不变仅期限延长的,称为合同的更新。合同的更新与合同的变更不同;前者是在合同期满后,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继续延长合同的期限;而后者则是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合同内容或条件、期限等的改变。
《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形式主要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但就不同的合同来讲,可能法律中有比较特殊的规定。但如果是说到租赁合同的形式,则要根据实际的租赁期限来确定具体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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