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招牌属于构筑物,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因招牌使用人无法证明其无过错,最终法院判令其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而房屋所有权人并非招牌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于招牌的管理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故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商家为招揽顾客,宣传其商品或店面,往往会采用悬挂广告牌、招牌的方式,而这些牌匾往往体积较大,悬挂地点较高,一旦坠落砸伤行人,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招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安全意识,及时检修更换,防止因损坏而坠落,伤及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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