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已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完毕,并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终结、终止调解,以及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调解申请或者调解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完毕的;
(三)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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