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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纠纷问题要怎么解决?

#宅基地 最新修订 | 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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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静律师
曹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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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宅基地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宅基地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宅基地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宅基地买卖纠纷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结果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宅基地的性质:
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是在农村分给村民专门用来盖房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性质是公有的,由集体行使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和其他附属物。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主要目的。在宅基地以外的空地上,权利人还有权种植树木。
(2)权利人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虽然我国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农村居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得自由处分。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是用以建造村民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将宅基地挪作他用,如利用宅基地建设厂房、旅店、酒店等。但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农村村民如果只是利用自家住房附带地从事小规模、家庭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则不属于改变宅基地的用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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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纠纷问题要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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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宅基地买卖问题与解决对策
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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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问题怎么解决
针对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活动,国家有着严谨的规定和限制。理论上讲,宅基地自身并不具备流通性,原因在于其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然而,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待达到一定条件后,宅基地之上的房产是准许在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之间进行合法流转的。
1w浏览2024-10-02
表姐老家是农村的,三年前搬到市里居住,最近把父母也接到市里养老,把家里的房子卖掉了,但现在和买主出现了矛盾,想咨询一下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农村宅基地转让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
  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
  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
  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
  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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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纠纷问题怎么解决
10w+浏览2023-09-16
宅基地买卖问题发生怎么办?
宅基地买卖问题发生首先买卖双方可以协商处理纠纷,如果协商能够处理纠纷,那么可以将协商的内容拟定成协议,若是不能协商,则任意一方纠纷当事人可以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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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纠纷问题怎么解决
解决宅基地买卖纠纷的方法是: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结果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w浏览2024-09-27
表姐老家是农村的,三年前搬到市里居住,最近把父母也接到市里养老,把家里的房子卖掉了,但现在和买主出现了矛盾,想咨询一下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农村宅基地转让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
  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
  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
  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
  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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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宅基地买卖问题
10w+浏览2023-09-12
农村宅基地急需解决哪些问题?
宅基地只有使用功能而无资产资本功能宅基地制度过于侧重对农民的福利和保障,导致宅基地只有使用功能而无资产资本功能。这种单一的宅基地制度是不合理的。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方面,应当建立“无偿取得、有偿使用、有限流转”的制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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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纠纷问题怎么解决
1w浏览2025-07-14
表姐老家是农村的,三年前搬到市里居住,最近把父母也接到市里养老,把家里的房子卖掉了,但现在和买主出现了矛盾,想咨询一下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农村宅基地转让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
  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
  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
  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
  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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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宅基地买卖问题
10w+浏览2023-09-09
农村宅基地买卖审批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不仅仅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案件上来把握,同时也应考虑签订合同的主体。主体不合法,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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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纠纷问题要如何解决
宅基地买卖纠纷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结果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宅基地的性质: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是在农村分给村民专门用来盖房的土地。
1w浏览2024-09-29
表姐老家是农村的,三年前搬到市里居住,最近把父母也接到市里养老,把家里的房子卖掉了,但现在和买主出现了矛盾,想咨询一下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农村宅基地转让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
  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
  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
  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
  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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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宅基地的问题
10w+浏览2023-09-20
上海拆迁纠纷怎么解决农村宅基地问题?
解决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问题,首先可以由发生纠纷的行政机关和被拆迁人之间就主要的拆迁问题协商处理,如果是无法协商的,此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裁决,还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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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宅基地买卖纠纷问题要怎么解决?
宅基地买卖纠纷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结果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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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姐老家是农村的,三年前搬到市里居住,最近把父母也接到市里养老,把家里的房子卖掉了,但现在和买主出现了矛盾,想咨询一下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农村宅基地转让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
  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
  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
  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
  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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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宅基地的问题
10w+浏览202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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