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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的钱谁出?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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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因工负伤、因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费用,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承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
3、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的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承担;
4、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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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费谁出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应当包括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的差旅费等,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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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职务侵占罪由谁立案侦查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职务侵占罪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查。
然而,该罪的行为人并不一定属于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故而,应当根据具体犯罪发生地点决定由哪个公安机关负责立案,若犯罪嫌疑人体现在其居住所在地更加适宜的情况下,也可考虑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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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钱谁出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由鉴定人先垫付,责任方最后承担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不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如果与医药费相加总额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则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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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钱谁出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由鉴定人先垫付,责任方最后承担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如果与医药费相加总额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则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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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合同诈骗罪这一犯罪行为,其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组织。
首先,个人实施合同诈骗罪时,其行为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当单位从事合同诈骗活动时,则并没有特殊限制,任何单位都可能成为此种犯罪的主体。
其次,在主观层面上,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必须怀有直接且明确的故意心态,同时还应当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意图。
再次,从犯罪客体来看,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犯罪对象主要是公私财产。
最后,在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通常会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涉案金额往往较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工伤伤残鉴定费谁出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应当包括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的差旅费等,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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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委托看守所会见律师费用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解析:
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委托律师的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将承担该费用。每次律师会见大约需支付数千元人民币不等,具体费用根据案件规模以及律师个人经验而有所浮动。当前,深圳地区的收费标准大致为2,000至6,000元之间;
2、律师会见必须经过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委派(已经事先委托过或经办案人员转达),或是其亲属的授权(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等直系亲属)。
至于表亲关系则不可作为受托人;
3、目前这位人士身处看守所内,仅能通过委托律师进行会面,家属并无直接会见的权利;
4、依据最新法律规定,律师会见已不再需要审批程序,只需获得委托人的授权即可进行会见。换言之,即便是刚被捕入狱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也可在当日便进行会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工伤伤残鉴定费谁来出?
对于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费用,要是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的话,那么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这笔费用,要是没有购买工伤保险或者没有足额缴纳保险费用的话,则这部分费用就由用人单位承担。在重新申请鉴定的情况下,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则由申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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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合同诈骗罪不能作证的有谁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不能担任证人的相关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精神或生理上存在缺陷或是年龄过小的人士无法胜任证人角色;
其次,针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同案被告,他们无法相互充当对方的证人;
此外,参与案件调查、审查以及审判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同样不能在其所负责处理的案件中担任证人;
最后,不论在刑事案件亦或是民事纠纷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代理人都不被允许担任本案件的证人。
证人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证人必须对案件的相关情况有所了解。这是证人的一项基本特征,同时也是成为证人的必要条件之一。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通常是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或之后逐渐形成的,在诉讼程序中,证人需要将这些先前形成的记忆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达出来,从而形成证人证言。
其次,证人具有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证人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证言,除非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方可予以拒绝。
再次,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必须如实陈述证言,如若故意作伪证或隐瞒重要证据,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证人的作证行为具有强制性。如果证人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那么势必会导致证人作证尤其是出庭作证的比例大幅降低,而证人作证比例的下降又将直接影响到大量案件的审理进程,使得庭审呈现出书面化、形式化的趋势,这不仅不利于打击犯罪活动,也无法切实保障人权,甚至可能破坏社会秩序并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问题做出了明确且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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