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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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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婚姻法已经废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房子的归属有以下规定,
一、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如何分割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如果是该房产是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一般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如果房产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并未加上配偶的名字,那么离婚时配偶无权分割该房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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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离婚孩子归属和抚养问题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一直处在上升趋势,离婚案件不仅仅聚焦于财产分配问题上,还有离婚孩子归属和抚养问题上,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此问题的判定是结合多种因素来考虑的。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主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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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在餐厅吃鱼有鱼鳞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问题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不构成犯罪”这一说法。
食品安全问题涵盖了众多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1)使用非食品级别的原材料制造食品,或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之外的化学物质,或是未经合法程序采用回收食品当做开始生产的原材料;
(2)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及其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含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限值;
(3)营养成分与食品安全标准不符的专门供给婴儿和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主食和辅食;
(4)食品出现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菌滋生、污秽不堪、混入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特性异常的情况;
(5)病死、中毒死亡或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野兽、水产动物的肉及其制品;
(6)未经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9)没有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了防止疾病传播等特殊需求而明文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
此外,违法使用添加剂,导致身体受到损害的异物等也属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已经废止,婚姻相关规定应该按《民法典》的规定处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房产证上登记双方名字的,属于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父母买房给子女的,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按个人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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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认定的?
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规定: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房产权的形成原因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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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新婚姻法+房改房的归属问题怎么解决
房改后,虽然房产证是一人的名字,但如果二人参加,仍然确认为夫妻共有财产,而不是个财产。房管局底档有的有记载为夫妻共有 即便是一人参加房改,另一人没有单位(没有工作),因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合法财产,仍然为夫妻共有财产,毫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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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无性婚姻离婚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当事人夫妇已经连续三年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夫妻生活,那么在此情况下,他们是有权选择离婚的。
对于这种情况,
首先,如果双方都有意愿离婚的话,建议共同讨论关于财产分配、债务承担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等方面的细节,并达成一致共识,随后,将这些详细内容填写于离婚协议书中,向相关婚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就上述事宜达成一致,或者存在争议,则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对此作出裁决。
若通过调解仍未能解决问题,且双方已经达到分居两年以上的程度,那么经过调解无效之后,法院应予以批准离婚。
但是,法院做出离婚判决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向以下法院提出申请:
1.若被告离开其常住地址超过一年时间,则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若双方均离开各自的常住地址超过一年时间,则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若被告无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2.若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则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若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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畏罪自尽后会追究家属责任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例中,倘若当事人由于害怕受到严厉制裁而产生了畏罪自杀的行为,检察机关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进行判决。
2.然而在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例里,若是涉案当事人选择畏罪自杀的话,只要其没有法定继承人,那么诉讼程序便将会立即终止;
但若存在有效的继承人,那么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就需要以继承所得遗产为上限来承担起法庭所判定的相应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当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足以被认定为犯罪时,检察机关将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启动的调查程序应予以撤销,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布无罪。
2.当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时,检察机关同样会停止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于经过特赦令取消刑罚惩罚的人员,检察机关也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4.根据刑法关于自诉案件处理规定,只有当犯罪事实已经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主动撤销告诉时,检察机关才能停止追究其刑事责任。
5.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时,检察机关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6.在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也有权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还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当原告死亡且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时,诉讼程序将自动终结。
2.当被告死亡且没有留下任何财产,亦无任何人需承担相应义务时,诉讼程序也将自动终结。
3.在离婚案件中,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程序也将自动终结。
4.在追讨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及解除收养关系等案件中,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程序也将自动终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入室盗窃2000元归谁管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超市偷窃行为的法律惩戒措施,其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针对盗窃超市物品价值较低的情况,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制裁,通常情况下,此类犯罪会被判处五个工作日至十个工作日的拘留,并且可同时施加不超过五百元人民币的罚款。
其次,若盗窃数额较大或存在诸如多次盗窃等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将构成盗窃罪,此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盗窃罪的构成要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客体要件,盗窃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实际操作中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
第三,主体要件,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符合法定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构成;
最后,主观要件,盗窃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问题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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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婚前全款给女方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解析:
1、并非如此。
这方面存在着两种情形,即成为共同财产的情况: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若夫妻双方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即使房产证上仅注明了其中一人的姓名,也应当被判定为是夫妻二者共有的财产;
又如果不动产是由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且权属证书上仅标注了某一方子女的姓名,那么该不动产可以被认定为双方根据各自父母所提供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其他特别约定。
2、同样地,并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包括:
婚后由某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其子女购置的不动产,且权属证书上仅标注了出资人子女的姓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种情况可视作是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行为,因此该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员工家属与单位正常业务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虽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然而若满足如下特定情况,则可认为劳动关系已经成立:
首先,用人单位以及求职者须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自然人或法人主体资格。
其次,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法律设立并实施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的管理,并且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调配,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具有薪酬回报的工作任务。
最后,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必须构成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参考以下凭证:
第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
第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第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记录;
第四,考勤记录;
第五,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列举的
(一)、
(三)、
(四)项凭证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新劳动法2n赔偿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所谓“2N”赔偿,其具体含义为:
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2.若用人单位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解除了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则应当承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3.根据我国现行有关规定,每满一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对于工作年限在六个月至一年之间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金应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
而对于工作年限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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