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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合同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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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背靠背”合同指存在三方或多方、具有上下游合作关系的业务中,中间方的主体将其与上游主体合同中的义务(义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价款、提供货物、特定服务等),以相同的形式转移给下游的合作主体,以上游主体给付或履约作为向下游主体给付或履约的前提条件。
“背靠背”合同在工程承包、系统集成、商品贸易等领域应用广泛。其设计目的是为了转移风险、降低成本,对于中间方有积极意义。但大量司法案例显示,“背靠背”合同订立后,中间方并未能高枕无忧、如愿进行风险转移。“背靠背”的具体的模式设计、条款设定、履约行为等,都可能导致“背靠背”合同未能实现设定目的,而且在个别案例中反而对于中间方形成了重大不利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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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背靠背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实际施工人背靠背合同违约金过高的话,那么是可以要求降低违约金;同样如果存在的违约金过低的话,那么也是可以要求增加这笔违约金,而且这笔违约金也需要由违约的一方全部的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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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网约车挂靠公司,公司倒闭了车辆还能营运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公司宣告破产并开始清算是非常重要的步骤,对于公司名下的车辆来说同样如此。如果该公司并未正式宣布注销,那么旗下的车辆仍然可以按照常规程序进行年度检验和审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车辆是否通过年审属于公安机关的专属行政权力范围,法院对此类行政事务不应进行干涉。
根据公安部第124号令的规定,车管所负责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但在法院实施查封措施时,有部分业务将被禁止办理,例如注册、变更、转移、抵押解押、注销、质押解除质押等。然而,对于年审、临时号牌、补领牌证等事项并不在此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车管所严格执行法院查封时禁止车辆年审的规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便可能以车辆未年审为理由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这将会给其他无辜的交通参与者带来损失,甚至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矛盾。因此,法院在依法查封车辆时,不应要求车管所禁止其年审,而车管所在履行自身行政职责时亦需遵守相关法规,否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挂靠是什么,挂靠公司合法吗?
“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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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挂靠合同是否有效?
挂靠合同,通常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获得较好的经营资质、信誉或国家优惠政策等便利条件,与另一方主体达成协议,以该主体的经营资格、凭证进行经营活动,并向该主体支付一定报酬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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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是行纪合同吗?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不是行纪合同。在我国的行纪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中,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低于行纪合同的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如果是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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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是行纪合同吗?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是行纪合同吗?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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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背书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背书乃在票据之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相关事宜并加以签章的票据行为。此为实现票据权利转让的有效途径,亦是票据实现广泛流通的基石所在。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下的背书将会失效:
首先,若出票人在汇票上直接附加“不得转让”字样,则在此之后进行的任何背书转让活动,原背书人均无需对其后续被背书人负担任何担保责任。
其次,根据票据法之规定,汇票必须以整体形式进行转让,如若将汇票金额拆分为若干部份进行背书转让,或者将同一笔汇票金额同时转让予两人及以上的主体,均属无效操作。
再者,背书过程中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否则依据票据法之规定,此类附带条件的背书将无法产生汇票上的法律效力。
此外,若背书中明确记载了“委托收款”字样,那么被背书人便可依法代理背书人为其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最后,当汇票遭遇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已超出付款提示期限时,该汇票将无法进行背书转让;但若在此类情况下仍强行进行背书转让,则背书人需承担相应的汇票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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