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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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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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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内容有哪些内容?
1、施工测量放线,放线实行“双检”制,大中型建筑工程由公司、项目部双检,一般工程由经理部采用不同人或不同方法测量、核对结果,测量记录要规范,字迹工整清晰,主测人员要签字2、水泥、砂石料等各种原材料进场,应严格执行进货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质量不合格或质量合格证明书,质量检验报告等凭证不全者,不得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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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内容
1、工程的具体范围。2、建设工程的具体施工期限。3、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4、建设工程的总价款。5、交付技术资料的时间。6、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7、拨款和结算。8、工程竣工完之后的验收。9、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11、相互协作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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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专利发明人的确定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不同的情形,专利权人可划分为三种类型:
1.职务发明创造:
指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下完成的发明创造,这类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应属本单位所有,待申请获批后,本单位即成为专利权人。
2.非职务发明创造:
指非因履行本单位工作职责而产生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发明人或设计者本人,待申请获批后,该发明人或设计者将成为专利权人。
若在此过程中,发明人或设计者与本单位签订了相关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进行了明确规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共同发明创造:
指由两个或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参与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一个单位或个人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此项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待申请获批后,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将成为专利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是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是需要包括工程的范围,就是建设工程的工期,还有开工,竣工的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以及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除此之外,如果想要关于违约责任作出约定的话,完全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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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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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1、工程的具体范围。2、建设工程的具体施工期限。3、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4、建设工程的总价款。5、交付技术资料的时间。6、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7、拨款和结算。8、工程竣工完之后的验收。9、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11、相互协作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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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不一致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公司章程乃是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必要文件,对于公司本身、股东、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拥有切实有效的约束力,旨在调整公司内部组织构架及其经营活动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往往依赖于发起人协议作为蓝本逐步形成。
当今的公司法大力倡导公司自治精神,而公司章程正是公司内部自治规则的体现,各位股东针对公司重大事宜预先做出设想,并在实践中经过多次深入磋商与探讨后最终达成共识,因此,我们应对其给予充分的尊重。
一般来说,对于公司内部事务,公司应依据章程进行自我管理,只要这些自治内容不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便应尊重公司基于商业考量自主决策的权利,保障其意思表示自由和民事行为自由,同时也需认可章程的法律效力。
然而,公司章程并不仅限于规范公司内部事务,它还涉及到整个公司的治理架构以及相关的外部利益保护问题,这就使得法律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章程实施强制干预。
因此,公司章程兼具自治性和法定性的双重属性。
在此背景下,若公司章程违反了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章程将被视为无效;
反之,若只是对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定进行了变通处理,则不应轻易否定章程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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