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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长沙市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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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静律师
曹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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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房屋拆迁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房屋拆迁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房屋拆迁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1、拆迁土地补偿是依照土地原用途依法、及时、足额的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
2、拆迁赔偿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总的补偿原则是不降低原来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应当有适当地改善和提高。一般而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奖励性补偿费,以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确定,不得任意更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房屋拆迁的流程是: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证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实施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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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长沙市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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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长沙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房屋的市场评估的价格和房屋的建筑面积来确定。实际上如果要对农村的房屋进行拆迁的话,那么此时进行补偿的时候,需要考虑到的就是房屋的折旧程度和房屋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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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听说最近周围要进行房屋拆迁,想请问长沙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长沙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市市区以外的,按两人安置;
二、原属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服兵役、劳教、服
刑(被注销城市户口的除外)、入学、入托已迁出拆迁
范围的;
三、独生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两人安置;
四、孤寡老人,按两人安置;
五、公告发布后,因出生、死亡、婚姻和按政策规
定需入户、分户和注销户口的,按实际增减人数安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属拆迁安置对象:
一、拆迁公告发布后,除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
五项所列的情况外,在拆迁范围内迁入户口的;
二、使用违章建筑及临时建筑(含临时商业网点)
的;
三、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占有、交换房屋的;
四、其他不属于安置的对象。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拆除居民住房的,按照被拆迁
人的原居住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居住面积个人平均不
足八平方米的,按平均每人八平方米安置。
第三十五条 拆除住宅而新建住宅的,被拆迁人原
则上就地安置;拆除非住宅而建住宅的,除因城市规划
建设需要外,也应就地安置。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从市中心区被安置到市中心
区以外,可根据新安置不同的地域,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但最高不超过原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原居住在七楼(含七楼)以下的,安置到没有电梯
的八楼以上居住的,从第八层起,每递增一层,分别增
加百分之五的居住面积。
以上两款增大的房屋面积计入产权面积。市中心区
的地域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制定,并报市建设主管部
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拆除用于住人的自搭阁楼,层高净空
不小于一点五米,层底净空不小于二点二米,按百分之
六十的面积折算安置,但抵算面积,不得超过十平方米
。属于人字形或斜面结构的阁楼面积,从垂直高度一点
五米以上(含一点五米)处开始计算。
第三十八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
其搬迁费和周转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临时搬迁房的安置标准,参照原住房面积安置。
如临时搬迁房小于原居住面积的,其差额面积按原房屋
租金的标准计算,由拆迁人补偿给房屋使用人。
二、被拆迁人的临时搬迁或永久迁出,均由拆迁人
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规定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
三、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搬迁房的,搬迁期间由
拆迁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帮助解
决临时搬迁房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八十归单
位,百分之二十归被拆迁人。
四、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
安置补助费,房租按民用公房租金标准计算;但居住临
时简易搭建的房屋,免交房租。被拆迁人是居住自有房
屋的所有权人,不论临时安置居住何种房屋,均免交房
租。
五、拆迁期间,原出租房屋的房租,由拆迁人付给
所有权人,直至承租户实际回迁之日为止。
六、被拆迁人临时居住期间的水电费用一律自行交
纳。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延长过渡
期限,确需延期的,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和市房地产管理
处通报。被拆迁人迁入新安置的房屋,应同时将周转房
退还拆迁人。原私房承租人要从迁入之日起按规定与房
屋所有人订立新的租约。
第四十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应按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对由拆
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
每月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三十付给。
第四十一条 国营或集体的工商业用房,因拆迁造
成被拆迁人停产、停工、停业的,从其停产、停工、停
业之日起,被拆迁人的职工工资、退休金,由拆迁人按
月给予补偿,直至复建房屋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个体工商业用房因拆迁而造成被拆迁
人停产、停工、停业的,从其停产、停工、停业之日起
由拆迁人按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六个月的由税务部门核
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按月百分之七十计算补偿,直至安置
为止。补偿金额每人(包括在册从业人员)每月不足一
百元的,按一百元补偿。
如属占用街道、道路开设的摊档,拆迁时由原批
准发证单位负责处理,被拆迁人须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
的期限内自行拆迁,拆迁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四十三条 工商业用房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规定的
标准交付租金的,或因拆迁而异地永迁安置、确因地域
差异影响其营业收入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估算其可能
受到的经济损失,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
偿。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经批准后将所有权人的工商业
用房安置为居住用房的,应按市房地产管理处根据市场
交易的价格估算其兑价,由拆迁人给予所有权人以经济
补偿。如属出租的,造成租值损失,拆迁人应按市房地
产管理处规定的租金标准,一次性按八年租金值差额给
所有权人补偿(扣除国家有关税收部分)。
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在市房地产管理处发出房屋
拆迁公告后领取营业执照或虽在公告前领取营业执照,
但公告发布时尚未开始营业的,其被拆迁房屋按公告发
布前的使用性质给予安置补偿。
第四十六条 拆迁粮油店、煤店营业性用房和公共
厕所应先安置,后拆除。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被委托承担拆迁
的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均应严格履行协议,否
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会同有关
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拆迁
证书、罚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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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城市拆迁补偿标准
10w+浏览2023-09-03
长沙市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长沙市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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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听说最近周围要进行房屋拆迁,想请问长沙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长沙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市市区以外的,按两人安置;
二、原属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服兵役、劳教、服
刑(被注销城市户口的除外)、入学、入托已迁出拆迁
范围的;
三、独生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两人安置;
四、孤寡老人,按两人安置;
五、公告发布后,因出生、死亡、婚姻和按政策规
定需入户、分户和注销户口的,按实际增减人数安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属拆迁安置对象:
一、拆迁公告发布后,除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
五项所列的情况外,在拆迁范围内迁入户口的;
二、使用违章建筑及临时建筑(含临时商业网点)
的;
三、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占有、交换房屋的;
四、其他不属于安置的对象。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拆除居民住房的,按照被拆迁
人的原居住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居住面积个人平均不
足八平方米的,按平均每人八平方米安置。
第三十五条 拆除住宅而新建住宅的,被拆迁人原
则上就地安置;拆除非住宅而建住宅的,除因城市规划
建设需要外,也应就地安置。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从市中心区被安置到市中心
区以外,可根据新安置不同的地域,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但最高不超过原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原居住在七楼(含七楼)以下的,安置到没有电梯
的八楼以上居住的,从第八层起,每递增一层,分别增
加百分之五的居住面积。
以上两款增大的房屋面积计入产权面积。市中心区
的地域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制定,并报市建设主管部
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拆除用于住人的自搭阁楼,层高净空
不小于一点五米,层底净空不小于二点二米,按百分之
六十的面积折算安置,但抵算面积,不得超过十平方米
。属于人字形或斜面结构的阁楼面积,从垂直高度一点
五米以上(含一点五米)处开始计算。
第三十八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
其搬迁费和周转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临时搬迁房的安置标准,参照原住房面积安置。
如临时搬迁房小于原居住面积的,其差额面积按原房屋
租金的标准计算,由拆迁人补偿给房屋使用人。
二、被拆迁人的临时搬迁或永久迁出,均由拆迁人
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规定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
三、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搬迁房的,搬迁期间由
拆迁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帮助解
决临时搬迁房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八十归单
位,百分之二十归被拆迁人。
四、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
安置补助费,房租按民用公房租金标准计算;但居住临
时简易搭建的房屋,免交房租。被拆迁人是居住自有房
屋的所有权人,不论临时安置居住何种房屋,均免交房
租。
五、拆迁期间,原出租房屋的房租,由拆迁人付给
所有权人,直至承租户实际回迁之日为止。
六、被拆迁人临时居住期间的水电费用一律自行交
纳。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延长过渡
期限,确需延期的,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和市房地产管理
处通报。被拆迁人迁入新安置的房屋,应同时将周转房
退还拆迁人。原私房承租人要从迁入之日起按规定与房
屋所有人订立新的租约。
第四十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应按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对由拆
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
每月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三十付给。
第四十一条 国营或集体的工商业用房,因拆迁造
成被拆迁人停产、停工、停业的,从其停产、停工、停
业之日起,被拆迁人的职工工资、退休金,由拆迁人按
月给予补偿,直至复建房屋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个体工商业用房因拆迁而造成被拆迁
人停产、停工、停业的,从其停产、停工、停业之日起
由拆迁人按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六个月的由税务部门核
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按月百分之七十计算补偿,直至安置
为止。补偿金额每人(包括在册从业人员)每月不足一
百元的,按一百元补偿。
如属占用街道、道路开设的摊档,拆迁时由原批
准发证单位负责处理,被拆迁人须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
的期限内自行拆迁,拆迁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四十三条 工商业用房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规定的
标准交付租金的,或因拆迁而异地永迁安置、确因地域
差异影响其营业收入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估算其可能
受到的经济损失,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
偿。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经批准后将所有权人的工商业
用房安置为居住用房的,应按市房地产管理处根据市场
交易的价格估算其兑价,由拆迁人给予所有权人以经济
补偿。如属出租的,造成租值损失,拆迁人应按市房地
产管理处规定的租金标准,一次性按八年租金值差额给
所有权人补偿(扣除国家有关税收部分)。
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在市房地产管理处发出房屋
拆迁公告后领取营业执照或虽在公告前领取营业执照,
但公告发布时尚未开始营业的,其被拆迁房屋按公告发
布前的使用性质给予安置补偿。
第四十六条 拆迁粮油店、煤店营业性用房和公共
厕所应先安置,后拆除。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被委托承担拆迁
的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均应严格履行协议,否
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会同有关
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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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0w+浏览2023-08-31
长沙城市旧房拆迁补偿标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长沙城市旧房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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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听说最近周围要进行房屋拆迁,想请问长沙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长沙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市市区以外的,按两人安置;
二、原属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服兵役、劳教、服
刑(被注销城市户口的除外)、入学、入托已迁出拆迁
范围的;
三、独生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两人安置;
四、孤寡老人,按两人安置;
五、公告发布后,因出生、死亡、婚姻和按政策规
定需入户、分户和注销户口的,按实际增减人数安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属拆迁安置对象:
一、拆迁公告发布后,除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
五项所列的情况外,在拆迁范围内迁入户口的;
二、使用违章建筑及临时建筑(含临时商业网点)
的;
三、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占有、交换房屋的;
四、其他不属于安置的对象。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拆除居民住房的,按照被拆迁
人的原居住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居住面积个人平均不
足八平方米的,按平均每人八平方米安置。
第三十五条 拆除住宅而新建住宅的,被拆迁人原
则上就地安置;拆除非住宅而建住宅的,除因城市规划
建设需要外,也应就地安置。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从市中心区被安置到市中心
区以外,可根据新安置不同的地域,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但最高不超过原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原居住在七楼(含七楼)以下的,安置到没有电梯
的八楼以上居住的,从第八层起,每递增一层,分别增
加百分之五的居住面积。
以上两款增大的房屋面积计入产权面积。市中心区
的地域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制定,并报市建设主管部
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拆除用于住人的自搭阁楼,层高净空
不小于一点五米,层底净空不小于二点二米,按百分之
六十的面积折算安置,但抵算面积,不得超过十平方米
。属于人字形或斜面结构的阁楼面积,从垂直高度一点
五米以上(含一点五米)处开始计算。
第三十八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
其搬迁费和周转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临时搬迁房的安置标准,参照原住房面积安置。
如临时搬迁房小于原居住面积的,其差额面积按原房屋
租金的标准计算,由拆迁人补偿给房屋使用人。
二、被拆迁人的临时搬迁或永久迁出,均由拆迁人
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规定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
三、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搬迁房的,搬迁期间由
拆迁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帮助解
决临时搬迁房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八十归单
位,百分之二十归被拆迁人。
四、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
安置补助费,房租按民用公房租金标准计算;但居住临
时简易搭建的房屋,免交房租。被拆迁人是居住自有房
屋的所有权人,不论临时安置居住何种房屋,均免交房
租。
五、拆迁期间,原出租房屋的房租,由拆迁人付给
所有权人,直至承租户实际回迁之日为止。
六、被拆迁人临时居住期间的水电费用一律自行交
纳。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延长过渡
期限,确需延期的,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和市房地产管理
处通报。被拆迁人迁入新安置的房屋,应同时将周转房
退还拆迁人。原私房承租人要从迁入之日起按规定与房
屋所有人订立新的租约。
第四十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应按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对由拆
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
每月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三十付给。
第四十一条 国营或集体的工商业用房,因拆迁造
成被拆迁人停产、停工、停业的,从其停产、停工、停
业之日起,被拆迁人的职工工资、退休金,由拆迁人按
月给予补偿,直至复建房屋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个体工商业用房因拆迁而造成被拆迁
人停产、停工、停业的,从其停产、停工、停业之日起
由拆迁人按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六个月的由税务部门核
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按月百分之七十计算补偿,直至安置
为止。补偿金额每人(包括在册从业人员)每月不足一
百元的,按一百元补偿。
如属占用街道、道路开设的摊档,拆迁时由原批
准发证单位负责处理,被拆迁人须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
的期限内自行拆迁,拆迁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四十三条 工商业用房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规定的
标准交付租金的,或因拆迁而异地永迁安置、确因地域
差异影响其营业收入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估算其可能
受到的经济损失,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
偿。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经批准后将所有权人的工商业
用房安置为居住用房的,应按市房地产管理处根据市场
交易的价格估算其兑价,由拆迁人给予所有权人以经济
补偿。如属出租的,造成租值损失,拆迁人应按市房地
产管理处规定的租金标准,一次性按八年租金值差额给
所有权人补偿(扣除国家有关税收部分)。
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在市房地产管理处发出房屋
拆迁公告后领取营业执照或虽在公告前领取营业执照,
但公告发布时尚未开始营业的,其被拆迁房屋按公告发
布前的使用性质给予安置补偿。
第四十六条 拆迁粮油店、煤店营业性用房和公共
厕所应先安置,后拆除。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被委托承担拆迁
的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均应严格履行协议,否
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会同有关
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拆迁
证书、罚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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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3
10w+浏览2023-09-18
2024长沙市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长沙市拆迁补偿标准没有一个具体的数额,如果是行政机关实施拆迁行为的,此时就需要根据被拆迁的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的房屋价值补偿费,之后还需要根据被拆迁的房屋上的人口数量计算房屋的安置补助费等等,具体的拆迁补偿的事项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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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听说最近周围要进行房屋拆迁,想请问长沙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长沙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市市区以外的,按两人安置;
二、原属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服兵役、劳教、服
刑(被注销城市户口的除外)、入学、入托已迁出拆迁
范围的;
三、独生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两人安置;
四、孤寡老人,按两人安置;
五、公告发布后,因出生、死亡、婚姻和按政策规
定需入户、分户和注销户口的,按实际增减人数安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属拆迁安置对象:
一、拆迁公告发布后,除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
五项所列的情况外,在拆迁范围内迁入户口的;
二、使用违章建筑及临时建筑(含临时商业网点)
的;
三、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占有、交换房屋的;
四、其他不属于安置的对象。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拆除居民住房的,按照被拆迁
人的原居住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居住面积个人平均不
足八平方米的,按平均每人八平方米安置。
第三十五条 拆除住宅而新建住宅的,被拆迁人原
则上就地安置;拆除非住宅而建住宅的,除因城市规划
建设需要外,也应就地安置。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从市中心区被安置到市中心
区以外,可根据新安置不同的地域,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但最高不超过原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原居住在七楼(含七楼)以下的,安置到没有电梯
的八楼以上居住的,从第八层起,每递增一层,分别增
加百分之五的居住面积。
以上两款增大的房屋面积计入产权面积。市中心区
的地域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制定,并报市建设主管部
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拆除用于住人的自搭阁楼,层高净空
不小于一点五米,层底净空不小于二点二米,按百分之
六十的面积折算安置,但抵算面积,不得超过十平方米
。属于人字形或斜面结构的阁楼面积,从垂直高度一点
五米以上(含一点五米)处开始计算。
第三十八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
其搬迁费和周转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临时搬迁房的安置标准,参照原住房面积安置。
如临时搬迁房小于原居住面积的,其差额面积按原房屋
租金的标准计算,由拆迁人补偿给房屋使用人。
二、被拆迁人的临时搬迁或永久迁出,均由拆迁人
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规定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
三、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搬迁房的,搬迁期间由
拆迁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帮助解
决临时搬迁房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八十归单
位,百分之二十归被拆迁人。
四、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
安置补助费,房租按民用公房租金标准计算;但居住临
时简易搭建的房屋,免交房租。被拆迁人是居住自有房
屋的所有权人,不论临时安置居住何种房屋,均免交房
租。
五、拆迁期间,原出租房屋的房租,由拆迁人付给
所有权人,直至承租户实际回迁之日为止。
六、被拆迁人临时居住期间的水电费用一律自行交
纳。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延长过渡
期限,确需延期的,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和市房地产管理
处通报。被拆迁人迁入新安置的房屋,应同时将周转房
退还拆迁人。原私房承租人要从迁入之日起按规定与房
屋所有人订立新的租约。
第四十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应按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对由拆
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
每月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三十付给。
第四十一条 国营或集体的工商业用房,因拆迁造
成被拆迁人停产、停工、停业的,从其停产、停工、停
业之日起,被拆迁人的职工工资、退休金,由拆迁人按
月给予补偿,直至复建房屋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个体工商业用房因拆迁而造成被拆迁
人停产、停工、停业的,从其停产、停工、停业之日起
由拆迁人按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六个月的由税务部门核
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按月百分之七十计算补偿,直至安置
为止。补偿金额每人(包括在册从业人员)每月不足一
百元的,按一百元补偿。
如属占用街道、道路开设的摊档,拆迁时由原批
准发证单位负责处理,被拆迁人须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
的期限内自行拆迁,拆迁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四十三条 工商业用房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规定的
标准交付租金的,或因拆迁而异地永迁安置、确因地域
差异影响其营业收入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估算其可能
受到的经济损失,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
偿。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经批准后将所有权人的工商业
用房安置为居住用房的,应按市房地产管理处根据市场
交易的价格估算其兑价,由拆迁人给予所有权人以经济
补偿。如属出租的,造成租值损失,拆迁人应按市房地
产管理处规定的租金标准,一次性按八年租金值差额给
所有权人补偿(扣除国家有关税收部分)。
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在市房地产管理处发出房屋
拆迁公告后领取营业执照或虽在公告前领取营业执照,
但公告发布时尚未开始营业的,其被拆迁房屋按公告发
布前的使用性质给予安置补偿。
第四十六条 拆迁粮油店、煤店营业性用房和公共
厕所应先安置,后拆除。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被委托承担拆迁
的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均应严格履行协议,否
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会同有关
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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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
10w+浏览2023-09-10
长沙市违章建筑拆迁补偿标准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长沙市违章建筑拆迁补偿标准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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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听说最近周围要进行房屋拆迁,想请问长沙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长沙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市市区以外的,按两人安置;
二、原属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服兵役、劳教、服
刑(被注销城市户口的除外)、入学、入托已迁出拆迁
范围的;
三、独生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两人安置;
四、孤寡老人,按两人安置;
五、公告发布后,因出生、死亡、婚姻和按政策规
定需入户、分户和注销户口的,按实际增减人数安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属拆迁安置对象:
一、拆迁公告发布后,除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
五项所列的情况外,在拆迁范围内迁入户口的;
二、使用违章建筑及临时建筑(含临时商业网点)
的;
三、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占有、交换房屋的;
四、其他不属于安置的对象。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拆除居民住房的,按照被拆迁
人的原居住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居住面积个人平均不
足八平方米的,按平均每人八平方米安置。
第三十五条 拆除住宅而新建住宅的,被拆迁人原
则上就地安置;拆除非住宅而建住宅的,除因城市规划
建设需要外,也应就地安置。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从市中心区被安置到市中心
区以外,可根据新安置不同的地域,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但最高不超过原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原居住在七楼(含七楼)以下的,安置到没有电梯
的八楼以上居住的,从第八层起,每递增一层,分别增
加百分之五的居住面积。
以上两款增大的房屋面积计入产权面积。市中心区
的地域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制定,并报市建设主管部
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拆除用于住人的自搭阁楼,层高净空
不小于一点五米,层底净空不小于二点二米,按百分之
六十的面积折算安置,但抵算面积,不得超过十平方米
。属于人字形或斜面结构的阁楼面积,从垂直高度一点
五米以上(含一点五米)处开始计算。
第三十八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
其搬迁费和周转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临时搬迁房的安置标准,参照原住房面积安置。
如临时搬迁房小于原居住面积的,其差额面积按原房屋
租金的标准计算,由拆迁人补偿给房屋使用人。
二、被拆迁人的临时搬迁或永久迁出,均由拆迁人
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规定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
三、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搬迁房的,搬迁期间由
拆迁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帮助解
决临时搬迁房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八十归单
位,百分之二十归被拆迁人。
四、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
安置补助费,房租按民用公房租金标准计算;但居住临
时简易搭建的房屋,免交房租。被拆迁人是居住自有房
屋的所有权人,不论临时安置居住何种房屋,均免交房
租。
五、拆迁期间,原出租房屋的房租,由拆迁人付给
所有权人,直至承租户实际回迁之日为止。
六、被拆迁人临时居住期间的水电费用一律自行交
纳。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延长过渡
期限,确需延期的,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和市房地产管理
处通报。被拆迁人迁入新安置的房屋,应同时将周转房
退还拆迁人。原私房承租人要从迁入之日起按规定与房
屋所有人订立新的租约。
第四十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应按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对由拆
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
每月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三十付给。
第四十一条 国营或集体的工商业用房,因拆迁造
成被拆迁人停产、停工、停业的,从其停产、停工、停
业之日起,被拆迁人的职工工资、退休金,由拆迁人按
月给予补偿,直至复建房屋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个体工商业用房因拆迁而造成被拆迁
人停产、停工、停业的,从其停产、停工、停业之日起
由拆迁人按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六个月的由税务部门核
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按月百分之七十计算补偿,直至安置
为止。补偿金额每人(包括在册从业人员)每月不足一
百元的,按一百元补偿。
如属占用街道、道路开设的摊档,拆迁时由原批
准发证单位负责处理,被拆迁人须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
的期限内自行拆迁,拆迁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四十三条 工商业用房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规定的
标准交付租金的,或因拆迁而异地永迁安置、确因地域
差异影响其营业收入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估算其可能
受到的经济损失,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
偿。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经批准后将所有权人的工商业
用房安置为居住用房的,应按市房地产管理处根据市场
交易的价格估算其兑价,由拆迁人给予所有权人以经济
补偿。如属出租的,造成租值损失,拆迁人应按市房地
产管理处规定的租金标准,一次性按八年租金值差额给
所有权人补偿(扣除国家有关税收部分)。
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在市房地产管理处发出房屋
拆迁公告后领取营业执照或虽在公告前领取营业执照,
但公告发布时尚未开始营业的,其被拆迁房屋按公告发
布前的使用性质给予安置补偿。
第四十六条 拆迁粮油店、煤店营业性用房和公共
厕所应先安置,后拆除。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被委托承担拆迁
的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均应严格履行协议,否
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会同有关
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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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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