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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负担地役权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后,用益物权人能继续负担地役权吗

#土地承包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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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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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人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集体所有土地为供役地,就是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添加了地役权负担。土地所有人负担地役权的,设立用益物权时,用益物权人需要继续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在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已设立的地役权需要由土地承包经营人继续负担。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在设立宅基地使用权时,已设立的地役权需要由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负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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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人能否继续负担地役权
中国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者若有地役权义务,新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主体必须延续并履行这些地役权责任。集体土地作为供役地,其上地役权随之增加。无论是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还是建设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设立后均需相关责任人继续承担原有的地役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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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负担地役权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后,用益物权人能继续负担地役权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人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集体所有土地为供役地,就是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添加了地役权负担。土地所有人负担地役权的,设立用益物权时,用益物权人需要继续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在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已设立的地役权需要由土地承包经营人继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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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负担地役权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后,用益物权人能继续负担地役权吗
10w+浏览2024-04-26
用益物权人能否继续负担地役权
中国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者若有地役权义务,新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主体必须延续并履行这些地役权责任。集体土地作为供役地,其上地役权随之增加。无论是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还是建设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设立后均需相关责任人继续承担原有的地役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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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人能否继续负担地役权
中国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者若有地役权义务,新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主体必须延续并履行这些地役权责任。集体土地作为供役地,其上地役权随之增加。无论是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还是建设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设立后均需相关责任人继续承担原有的地役权义务。
1w浏览2024-07-02
用益物权人能否继续负担地役权
中国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者若有地役权义务,新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主体必须延续并履行这些地役权责任。集体土地作为供役地,其上地役权随之增加。无论是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还是建设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设立后均需相关责任人继续承担原有的地役权义务。
1w浏览2024-07-02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后,用益物权人是否能继续享有地役权
可以。 根据《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可以设立宅基地使用权。根据这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地役权,如果在该集体土地上设立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作为用益物权人,也可以继续享有该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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