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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可以撤销

#物业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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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刘双律师在线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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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可以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监督和协助物业履行物业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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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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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擅自上涨停车费,业主可行使撤销权?
在业主与业委会出现纠纷的时候,业主如果确实是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撤销权,以此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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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可以撤销
可以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监督和协助物业履行物业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除外。
1w浏览2024-10-30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能撤销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能撤销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不是可以撤销?
可以由撤销。
即使依据有关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中这一条款,至多可以解释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经人民判决属于违法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履行撤销手续并通告全体业主”,因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是:是否违法,其判断权在于,而非。
业主委员会可以擅自决定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吗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办理本辖区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享有自治管理规范决定权。业主委员会本身属于非盈利的社会组织,其本身没有财产来源,也无收入用于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具体地说,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聘用工作人员,并支付工资,必然要从业主的共同收益中进行支付,损害了业主的合法利益,况且聘用社会人员也超出了其工作权限范围。《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成员本身必须是业主,其他人员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由于其精力有限,聘用其他人员进行日常事务的管理似乎也符合常理。但根据目前法律规范来看,业主委员会没有专职的委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本身就是代表业主利益、为业主服务的,按照物业管理规范履行职责,而不应聘请其他人员替代其本身职责。当然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同意聘用人员从事专职服务工作,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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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能否主动撤销裁决
10w+浏览2023-09-11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到业主权利了,业主是否能要求撤销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的权利产生影响,对于上述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w浏览2025-01-26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能撤销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能撤销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不是可以撤销?
可以由撤销。
即使依据有关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中这一条款,至多可以解释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经人民判决属于违法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履行撤销手续并通告全体业主”,因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是:是否违法,其判断权在于,而非。
业主委员会可以擅自决定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吗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办理本辖区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享有自治管理规范决定权。业主委员会本身属于非盈利的社会组织,其本身没有财产来源,也无收入用于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具体地说,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聘用工作人员,并支付工资,必然要从业主的共同收益中进行支付,损害了业主的合法利益,况且聘用社会人员也超出了其工作权限范围。《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成员本身必须是业主,其他人员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由于其精力有限,聘用其他人员进行日常事务的管理似乎也符合常理。但根据目前法律规范来看,业主委员会没有专职的委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本身就是代表业主利益、为业主服务的,按照物业管理规范履行职责,而不应聘请其他人员替代其本身职责。当然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同意聘用人员从事专职服务工作,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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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能否撤销仲裁裁决
10w+浏览2024-02-27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能撤销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能撤销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不是可以撤销?
可以由撤销。
即使依据有关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中这一条款,至多可以解释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经人民判决属于违法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履行撤销手续并通告全体业主”,因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是:是否违法,其判断权在于,而非。
业主委员会可以擅自决定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吗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办理本辖区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享有自治管理规范决定权。业主委员会本身属于非盈利的社会组织,其本身没有财产来源,也无收入用于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具体地说,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聘用工作人员,并支付工资,必然要从业主的共同收益中进行支付,损害了业主的合法利益,况且聘用社会人员也超出了其工作权限范围。《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成员本身必须是业主,其他人员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由于其精力有限,聘用其他人员进行日常事务的管理似乎也符合常理。但根据目前法律规范来看,业主委员会没有专职的委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本身就是代表业主利益、为业主服务的,按照物业管理规范履行职责,而不应聘请其他人员替代其本身职责。当然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同意聘用人员从事专职服务工作,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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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能否撤销仲裁裁决
10w+浏览2024-10-14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能撤销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能撤销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不是可以撤销?
可以由撤销。
即使依据有关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中这一条款,至多可以解释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经人民判决属于违法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履行撤销手续并通告全体业主”,因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是:是否违法,其判断权在于,而非。
业主委员会可以擅自决定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吗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办理本辖区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享有自治管理规范决定权。业主委员会本身属于非盈利的社会组织,其本身没有财产来源,也无收入用于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具体地说,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聘用工作人员,并支付工资,必然要从业主的共同收益中进行支付,损害了业主的合法利益,况且聘用社会人员也超出了其工作权限范围。《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成员本身必须是业主,其他人员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由于其精力有限,聘用其他人员进行日常事务的管理似乎也符合常理。但根据目前法律规范来看,业主委员会没有专职的委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本身就是代表业主利益、为业主服务的,按照物业管理规范履行职责,而不应聘请其他人员替代其本身职责。当然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同意聘用人员从事专职服务工作,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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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能否主动撤销裁决
10w+浏览2024-02-29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能撤销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能撤销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不是可以撤销?
可以由撤销。
即使依据有关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中这一条款,至多可以解释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经人民判决属于违法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履行撤销手续并通告全体业主”,因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是:是否违法,其判断权在于,而非。
业主委员会可以擅自决定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吗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办理本辖区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享有自治管理规范决定权。业主委员会本身属于非盈利的社会组织,其本身没有财产来源,也无收入用于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具体地说,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聘用工作人员,并支付工资,必然要从业主的共同收益中进行支付,损害了业主的合法利益,况且聘用社会人员也超出了其工作权限范围。《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成员本身必须是业主,其他人员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由于其精力有限,聘用其他人员进行日常事务的管理似乎也符合常理。但根据目前法律规范来看,业主委员会没有专职的委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本身就是代表业主利益、为业主服务的,按照物业管理规范履行职责,而不应聘请其他人员替代其本身职责。当然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同意聘用人员从事专职服务工作,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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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能否撤销仲裁裁决
10w+浏览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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